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国家打击黑社会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因为它一方面降低了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把人情成本的虚拟化予以摒除。此外,黑社会的交易规则并非“日清月结”,而是随机增加事后成本,向所服务过的企业索要额外的费用。因此,几乎所有利用黑社会手段解决的企业主无一不后悔最初的选择。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企业主对于雇佣黑社会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主动解约的权力。而按社会上的人与他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来讲,掌握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时效的一方即黑社会,采取的是传统的“杀熟”方式。“杀熟”是一个逐渐淡出人们日常用语范畴的概念。它起初是指小商贩利用与特定群体形成的长期交易关系,来欺骗交易对象的办法。比如,对生客足斤足两地给货物,避免被找回来,而对老顾客则采取缺斤短两的手法,后者即便发现也因碍于面子而不会找回来。黑社会利用的是人们好面子且惧怕的双重心理,掌握了委托代理中的主动权,因为面子背后是人情,人情又用“义气”二字烘托起来。如此交易本身就不合法,黑社会可以轻易地将违法成本计量化,转嫁给委托人。
3.5滥用信任,必然双输
在合法的委托理财事务中,有些因业绩不错而赢得委托人信任的理财师,往往出于追逐更高回报的目的而劝诱客户进行冒险交易。这种做法就叫设置“人情陷阱”。人情陷阱对用智力进行冒险的一方没有多大损失,赚的时候从增大的交易量中获取更多的手续费乃至分成;赔的时候由资本方承担亏损,而投入智力的一方无须承担实际损失。就本质而论,“人情陷阱”交易方式与“黑社会”交易方式并无多大差别,唯一的差别是“人情陷阱”交易方式是以合法机构为依托的。近年来发生的最著名的“人情陷阱”交易案例,非2008年发生的招商证券女顾问“代客炒股巨亏1700万元被起诉”事件莫属。
《新京报》,2008年12月4日。招商证券的女投资顾问丁某利用客户王先生对她的信任,向王先生建议“为安全起见,不要在个人电脑上进行交易”,改由王先生向丁某口头下达指令,由丁某代为买卖。初期的交易十分成功,令王先生大赚6000万元。同时,李女士也按丁王“人情交易”方式委托丁某进行非职务交易——口头下达指令,绕开招商证券的电子监控系统。由于每笔交易均有8%的手续费(作为奖金),丁某在为王先生大赚一把的情况下,也要获取更多的个人收益,丁某进行了多笔大额高价收购、低价售出的股票交易,在王先生对丁某产生怀疑时,王先生已经亏损698万元。而那位后来参与到“人情陷阱”交易中的李女士,则亏了1020万余元。按着“人情”观念,王先生本不该追究丁某的责任,因为此前毕竟他通过丁某的非职务行为赚了6000万元。剔除698万元的亏损,等于还纯赚53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