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按道理讲,丁某既然已经由此前的盈利交易中赚到了不菲的手续费,理应分担亏损责任。王先生(还有李女士)提起诉讼,丁某因无力承担非职务行为的后果,跳楼自杀。为什么招商证券营业部不承担“人情陷阱”交易方式的后果呢?因为营业部对所有客户都进行风险提示——不要对理财顾问进行全权委托,并且王先生还应将丁某擅自交易的情况及时汇报给营业部。股票交易可以通过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货币节余者当然也可以通过委托理财方式来赚取相当赢利。不过,更多的货币节余者追逐的是暴利,而不愿按正常程序处理。近年来发生的最著名的案例,非2008年下半年发生在山东宁阳信用社的“多家储户数千万存款莫名丢失”事件莫属。
《中国青年报》,2009年7月28日;《京华时报》,2009年7月29日。对媒体曝光存款被信用社私自转走的孙先生说从2008年8月5日起,他的2500万元存款被分7笔转走,经过一年多的交涉,信用社只归还335万元,仍有2165万元没明确说法。有类似受害情形的人还有王先生,2000多万元存款被转走;韩先生则被信用社负责人胡某以写白条盖公章的形式,借走了1910万元。合计起来,这是一桩超过5000万元的大案。作为刑事案件的涉案者、信用社负责人胡某被逮捕、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阶段却出现了与孙先生主动曝光的内容有很大出入的情节:孙先生是替其老板李先生出来讨说法的,李老板与信用社负责人胡某有两年的私交关系,二人经常互相拆借资金,而李胡二人利用孙先生之名开立账户是为了进行资金炒作(如放高利贷与吞吐贴现票据)。至于孙先生所说的韩先生1910万元的资金被挪用情况,亦系委托其(胡某)办理,目的是借资金炒作牟取非法利益。所谓王先生的“2000多万元”是孙先生为渲染事件效果而杜撰的“故事”,后续报道说“王先生2000多万元被信用社转走,根本无此事,也无此人。”最后的结果是,山东宁阳信用社如同招商证券营业部一样,不对其职员的非职务行为负责。所有贪婪的谋求非法暴利者,都要自担“人情陷阱”交易方式所发生的巨大损失。
3.6人寿保单何以“不保险”
“人情陷阱”交易方式存在于委托理财业务中,每发生巨额损失,颇受媒体关注,进而产生轰动性新闻效应。而它在传销或商业运作中,则很少被人关注。除了极少数从中谋得巨额利益的人之外,绝大多数人都痛恨传销。人们之所以痛恨传销,不在于自己是否参与其中并发生了损失,关键在于它是一种非常致命的“杀熟”手段。让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受骗者于心不甘再去骗人,因此形成一个庞大的骗子群体。中国人情网络连虚幻的残值都不存在了。在现实中,尚有比传销更骗人的“人情陷阱”。它们是一些小陷阱,不至于像理财当中的“人情陷阱”一样,让人倾家荡产,但也足以让人“伤筋动骨”,至少也是“崴了脚脖子”。这种“人情陷阱”交易方式的经典案例是人寿保单骗人,体面一点的说法叫“人情保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