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位人寿保险推销员向其初中同学(或许是多年不见了,一见面就非常热情)介绍一个险种,他有意夸大该险种的分红及储蓄功能而弱化其保险功能。“就当存钱呗!帮老同学完成任务,不然我就没饭吃了。”保险推销员终于利用人情资源打动了老同学。这种鼓吹储蓄而弱化保险的骗人方式还算不上卑鄙,比较卑鄙的干脆就以虚设保险标的的方式来套取保费。比如,有的人寿保险公司设计的“10万元意外险”,需要投保人交4000元保费,其条件是被保险人“60岁之前意外死亡”。按中国人的平均寿命而言,这个险种设计本身就是一个骗局。更普遍的“人情保单”骗术则是:模糊合约条款解释,让投保人处于似懂非懂的状态,或者说“到时候找我,一切都好办”的诺言;实行保险公司与医院的合谋方式,迫使就医者投保反而比不投保多开支医疗费。2009年3月13日出版的《投资理财》杂志,刊登了一篇名为《保险机构摆迷魂阵,产品成勾魂药》的文章(记者孙晓宇),文中写道:“当下,保险业何止一个‘乱’字了得。保险产品琳琅满目,五花八门,投保人难以看懂;保险公司、代理人绞尽脑汁到处兜售,甚至不惜欺骗销售,误导营销,消费者‘屡屡中招’。”文中还转引了一个其他媒体刊登的案例:“今年46岁的曾女士,1997年在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不懈劝说下,为丈夫买了份终身保险。2003年6月,曾女士的丈夫在家中意外死亡,曾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派人调查后得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多种疾病,属带病投保,认为曾女士隐瞒事实,不予赔偿,也不退还保险费”。很明显,保险公司的经营手段带有欺诈性:先让你投保进来再说,而后在理赔的时候跟你“算后账”。该案例经过诉讼程序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曾女士支付6万元的保险费。就事情而论,很可能曾女士在人情攻势下,不得不入保,只是“留了个心眼”,没将丈夫的健康状况说清。而问题的关键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告知投保人要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作出说明。因此,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据这一道理将责任确定在保险公司一方。人寿保险公司利用“人情陷阱”进行欺诈性交易,其具体操作人员(一般称为“保险代理人”)也有一个自我交易的基础,即他(她)在一般道德准则下,应当持守相对诚实的原则;在一般道德准则之外,他(她)又要对公司设置的激励机制作出反应,用好的业绩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并取得可观的报酬。为了使欺诈性交易的法律风险尽可能低,利用人情网络开展业务就成了首选之策。这样,名义上美好的商业行为又回到几乎消失了的小商贩“杀熟”行为的本质上去了。人寿保险公司的激励机制很简单,几乎就是计件工资的翻版,保险代理人每办成一笔业务,提成40%左右,而后在第二年与第三年再予递减提成。按会计学原理来说,这叫工资成本集中摊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