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9.西安初步协议(6)

失去的机会?抗战前后国共谈判实录 作者:杨奎松


二、该行政区直属行政院,不属陕西省政府管辖;

三、区域:以原有地区为范围(附地图),并由中央派员协同勘定;

四、该行政区当实行三民主义,实行抗战建国纲领,实行中央法令,其地方特殊情形而须要之法令,可呈报中央核定实行;

五、该行政区预算当逐年编呈中央核定;

六、该行政区及十八集团军等部队经中央编定发给经费后,不得发行钞票,其已发行之钞票由财政部决定办法处理;

七、该行政区内,国民党可以去办党办报,并在延安设电台,同时,国民党也承认中共在全国的合法地位,并允许在重庆设电台,以利两党中央能经常交换意见;

八、陕甘宁边区现行组织暂不变更。

丙、关于党的问题:

依照抗战建国纲领之规定予中共以合法地位,停止捕人,停扣书报,开放言论,推进民治,立即释放因新四军事件而被捕之人员及一切在狱之共产党员,如廖承志、张文彬等(包括新疆被押人员在内),并通令保护第十八集团军及新四军之军人家属不受损害和歧视。

丁、其他:

一、中共表示继续实行四项诺言,拥护蒋委员长领导抗战并领导建国,国民党表示愿由政治途径公平合理的解决两党关系问题;

二、撤消陕甘宁边区之军事封锁,现在对于商业交通予以便利;

三、敌后游击区的军事、经济、政治问题服从国民政府及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一切按有利抗战的原则去解决。

林伯渠修改张、王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一方面是由于林伯渠在受命前来谈判前,中共中央曾强调过林伯渠的和平使命,不主张谈判破裂,其条件也有最高最低之分;另一方面,则显然是由于林伯渠把上述意见当成了双方在正式会谈中经过讨价还价之后所达成的初步结果,误以为“这是他们准备承认的基础”,可由“双方共同签字各自向其中央请示,再作最后决定”,借此与国民党方面进行周旋,并非将其当做自己单方面的条件。

然而,实际上张治中等却只是以此来摸共产党的底。同时,作为国民党内在国共关系问题上的“温和派”,张治中等此举也是力图通过这种压低共产党条件然后再上报蒋介石的办法来在国民党内造成一种解决问题的空气。因此,在12日张、王给蒋介石的电报中和此后张、王等人的正式汇报中,他们都始终强调这是林伯渠单方面的意见,而并非双方会谈的结果。

不过,不论从何种角度,上述意见都绝不可能为共产党或国民党所接受。其不仅与国共两党各自的腹案相差太远,而且也不符合双方以谈判为宣传的策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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