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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资源特性(2)

追求效果第一的管理 作者:蒋智敏


2008年4月15日,媒体报道了某航空公司与原属下机长Z某的劳资纠纷,摘录如下:

二审 飞行时间是焦点

由于双方对于一审判定的该公司对Z某的133555505元外派培训费没有异议,二审争议的焦点,便集中在1995年至1999年间,Z某从副驾驶升到机长过程中,产生的所谓“带飞”费用上来。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根据民航总局的62号文件中关于民用航空器飞行员训练管理的规定,Z某由副驾驶员到机长这个过程中总共飞行的1529?38个小时,应该算为该航空公司对Z某的培训时间,即“带飞”。因此,他们向法庭申请按每小时3450元培训成本计算,Z某应向该航空公司赔偿除违约金130余万元外的培训费550万元。

而Z某则认为,副驾驶是机组飞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个过程中的1529?38个小时是他的正常上班时间,不能算为培训时间。关于培训产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违约金之内。Z某本人在法庭上称:根据规定,培训只能在模拟器或者空载的航班中进行。而他在这1529?38个小时中,驾驶的是载客或者载有货物的航班。“带飞”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因为自2002年起,民航总局的121号文件对于此问题有了新的说明。案例分析:根据“人能资源耗增定律”,这个争议就是“不成问题的问题”:Z某在“副驾驶员”岗位工作的时候,其飞行智能、技能自然会增长,如果算为培训,那么在他正式担任机长的过程中,飞行智能、技能也在增长,是不是也该算作“培训”?广而言之,所有工作也都同时具有“培训”的含义,是不是都该作为“培训”而收取培训费呢?从“岗位名称”来看,在名副其实的情况下,“见习机长”、“实习机长”岗位更多是有意增加人能的培训功能,而“副职”应该是工作职能,是工作岗位,人能增加是自然规律,算做培训是不合理的。

三、时效定律个体人能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既不能过期开采,也不能提前开采;既不能零存整取,也不能提前透支。对于人能,只有现实已经具有了,才可以开发利用,不可能做到“先用后还”的透支。现在人们常用“透支”来说明劳累过度,指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能的透支,而是指利用人能的时候伤害了人体的生理机能。这类似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再怎么“过度”也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储量,指的是开采自然资源的时候伤害了其他因素,比如环境、生态、地质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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