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创办35年之久的《科学》月刊被迫停刊,后来虽然以《科学》季刊的形式出现,却没有维持几年;
1953年,由中国科学社主办的《科学画报》(创刊于1935年,是当年影响最大的科普读物)移交给上海市科普协会;
1954年,中国科学社生物研究所的所有标本和仪器被中国科学院几个研究所接管;
1956年春,中国科学社将明复图书馆(全国最大的科技图书馆)捐献给国家,这就是后来的上海泸湾区图书馆;同年秋,中国科学社所属印刷厂(在印刷科学书刊方面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移交给中国科学院;
1960年,中国科学社以捐献的名义,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图书、设备和8万多元余款上交国家,并停止了一切活动。这让人想起任鸿隽在1948年说过的一句话:“私人学术团体及研究机关,有其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们可以保存一点自由空气”,可以保护学术天才。(第619页)
据说任鸿隽当时曾提出一个小小的请求,希望《科学》季刊不要中断。但“结果是财产交了,《科学》断了”(第766页)。
1961年,就在办理中国科学社财产移交手续之后不久,任鸿隽溘然长逝,享年75岁。
2002、10、
附一:任鸿隽与四川大学
前几年,我在《南方周末》发表《任鸿隽的科学救国梦》。当时因资料不足,篇幅有限,对任鸿隽的教育思想以及他在四川大学担任校长的经历言之不详,留下遗憾。如今我在1985年出版的《四川大学史稿》和《任以都先生访问记录》中又看到一些任鸿隽的材料,再结合任鸿隽有关著述,觉得任鸿隽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对于当前的教育改革也有很大启示。需要说明的是,《任以都先生访问记录》是该书的“记录”、台湾学者潘光哲先生所赠,在这里顺致谢忱。
一、任鸿隽的科学思想与教育主张
任鸿隽字叔永,原籍浙江归安(今吴兴),出生于四川垫江(今属重庆)。他从小勤奋好学,曾在1904年最后一次科举考试中考取秀才。废除科举后,他顺江而下去了上海,进入中国公学深造。中国公学是由当年被迫回国的留日学生创办的,其中有不少革命党人。任鸿隽入校后与该校学生胡适、朱经农等人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后来他东渡日本求学,加入同盟会并担任四川分会会长。求学期间,他除了旁听章太炎先生的国学讲座外,还考入东京高等工业学校专攻应用化学。 辛亥革命爆发后,任鸿隽立刻回国,担任了总统府秘书处秘书,为孙中山起草文稿并协助处理政务。袁世凯上台后,他去北京政府当过秘书,但由于厌恶官场生活,再加上学业未竟,又以“稽勋生”(对革命有功的学生)的身份赴美国留学。初到美国,他进入康乃耳大学文理学院,在感受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同时,也认识到科学的真谛。
任鸿隽对科学的理解和阐释与教育密切相关,其中有几点特别值得注意。
第一是科学的起源。许多人认为,学习科学知识就是为了报效祖国、振兴中华,但是任鸿隽却不以为然。他说:近代中国落后的原因,固然是因为没有科学,但是却不能把科学与这类功利性目的联系在一起。因为真正的科学家,比如阿基米德、伽利略、哥白尼等人,就不是为名利驱使,而是为好奇心引诱。这也是科学首先出现在西方的主要原因。相反,如果仅仅是为了外在的功利目的而不是为了内心求知的需要,科学是不会产生、也不会健康发展的。这些论述提醒我们:如果只想把科学当作一种富国强兵的手段,或者是改善生活的工具;如果只想从物质文明方面追赶西方,却又不晓得科学的起源和科学的真谛,其结果只能是像洋务派一样,陷入舍本逐末的老路。正因为如此,他认为当年自己为了革命、为了制造炸弹而选择化学专业也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教育不注意培养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他们长大后就不会有研究科学的内在动力,也不会把科学引向健康之路。
第二是科学精神。任鸿隽说,所谓科学精神,完全是为了追求真理而已,即使赴汤蹈火也在所不辞。他希望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要“把事实放在思想构造的第一位,(至于)那些主义和理论,只放在第二位,或竟不管他。”著名科学家竺可桢也把科学精神概括为“只问是非,不计利害”。他说,要想在科学上有所成就,就必须有“不盲从、不附和、不武断、不蛮横、不苟且、不无病呻吟的科学态度”。这正是我们的教育最需要、也是当今社会最缺乏的东西。
第三是科学的功用。长期以来,许多人都把学科学、学技术当作捞取功名利禄的一块敲门砖,至于个人的兴趣、爱好,特别是那可贵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则根本不顾。任鸿隽说他们是“为利而学”,而不是“为学而学”。这种状况是中国科学事业举步艰难、发展缓慢的原因所在。另外,任鸿隽还反对把科学与技术混为一谈。他指出,人类物质生活的改善和技术的进步,不是科学家的最初动机,而是科学研究的必然结果。如果只重技术而不重科学,就会重复洋务运动的老路。后来,任鸿隽看到许多学生把经济学、商学和应用科学当作热门专业,而纯粹的基础科学却几乎无人问津,便感到我国科学面临着重大危机。他告诫大家:人不能单靠面包而生活,如果在物质生活之外不能发现高层次的精神活动,人生还有什么意义?他还指出,纯理论研究最需要保持心灵的自由,它不应该受到干涉,应该享受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