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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结束后,丹诺全力以赴投入到对共谋罪历史的研究之中。这条他将要与之斗争40年的法律规定:“如果两个人同意共同完成一件单个人去做完全合法的事情,那么这两个人就可以被认定犯了法。”参议院调查委员会曾扬言:“我们的几个法庭正在对古代法律案件汇编进行研究,以便对法庭提出的工会共谋犯罪的指控提供法律解释。”丹诺对这一点非常清楚,因为这正是他的当事人竭力反对的。
他发现17世纪以前,英国还没有因为结党或共谋而被判罪的先例。尽管1911年一位负责审理家禽贩子的法官认定,如果一件犯罪事实的核心是共谋的话,那么不需要更明显的事实依据也可以判罪,但是,“在17世纪,还没有一个共谋罪的案例是两个共谋者干了一件本身并不违法的事情而被判罪的。”
然而,早在1721年工业革命的发展就表明:个人拥有的小手工业生产方式必将被大规模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即大批的工人同在一个车间工作、受一个老板管理的生产方式所取代。因而英国开始出现一条明文规定,即学徒出师以后的裁缝如果共谋“增加工资或是减少工时”,都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就在这一年,发生了第一起共谋案,几个刚出徒的学徒工被控犯了“密谋增加工资罪”。法庭称,“任何形式的共谋行为都是违法的,即使他们共谋的事情本身是合法的,但如果共谋之后再去做,这件事情就不合法了。”
丹诺觉得,如果司法案件都照这种模式推理,法官就成了法律。“在这种原则下,每一个和别人有合作关系的人都有可能在某一天发现,自己的自由取决于某位不知名的法官的天生的或社会的偏见。这样的话,特别是在对抗阶段,当有人诉请法庭判一个社团组织非法,而这个组织在当时还不为人们所了解或者法官所成长起来的那个社会阶层对它有偏见的时候,组织就面临着真正的危险。”参议院调查委员会评论说,“在英国,1824年以前,如果工人为了某种目的而联合起来,即使这种目的在今日看来不但有利于政府和资本的安全,而且有利于工人权益的保护,法院仍旧要判他们共谋罪,而且是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