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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与催眠术相关的理论

催眠术圣经 作者:(美)奥蒙德·麦吉尔


在过去,催眠术曾被神化,人们相信催眠师具有强大的力量,能够彻底控制催眠对象。后来,人们的认识又偏向另一个极端,认为催眠作用完全是被催眠者自己引发的,催眠师起到的只不过是“工具”的作用而已。

今天,大多数人对催眠术的认识介于两者之间:要达到催眠效果,催眠师与催眠对象的作用都十分重要。只有两者彼此配合,才能使催眠成功。

换句话说,催眠过程就是催眠师与目标对象彼此配合、彼此信任的过程,只有两者分别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才能让催眠现象得以发生。

从舞台催眠术的角度看来,催眠状态可分为两类:清醒催眠和深度催眠。两者都需要目标对象的思想由潜意识所主导,但在清醒催眠状态下,目标对象的意识尚存,而在深度催眠状态下,目标对象的意识完全被潜意识所取代。两种状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潜意识的浮现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舞台催眠师先会引导目标对象进入清醒催眠状态,然后再对他们进行深度催眠,这样可以让目标对象逐渐学会对暗示做出反应,所以更容易成功。

前面已经说过,催眠过程就是意识层次转移的过程,是精神活动的中心从交感神经系统过渡到自主神经系统的过程。深度催眠状态则是潜意识代替意识主导行为的状态。

自发的深度催眠状态通常被称为“梦游”或“说梦话”。这两种状态和人为诱导的深度催眠状态非常相似,有经验的催眠师很容易通过简单的几句暗示吸引梦游者的注意力,从而操控他们的行为。

在这一意义上,催眠过程可以视为人为触发梦游状态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为引导目标对象进入梦游状态的过程。

催眠师与目标对象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十分关键,因为只有两者能够彼此信任、彼此协调,才能让目标对象的意识层次发生转移,使潜意识代替意识。而自我催眠的过程,则是自己诱导自己的意识层次发生转移的过程。

尽管催眠术是一门十分独特的艺术,却并不是孤立的。事实上,从古至今,人类社会的许多活动中都有催眠作用的踪迹。人类对催眠原理的原始应用包括土著人的“出神舞蹈”、巫毒教和妖术等,宗教上的应用包括神迹、信仰疗法和修行过程中的出神状态等,心理学上的应用则包括身心关联疗法、催眠疗法等。这些应用方式尽管形式上大不相同,但根源都是一样的:用各种方式人为诱发梦游状态,也就是非常容易受到特定方式暗示影响的精神状态。

对催眠术的研究可以为一些病态心理现象提供解释,例如幻觉、幻象、肌肉僵硬、双重人格等。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病态心理是精神活动失调的产物,而催眠状态则是人为引导和控制的结果,不会影响到目标对象的人格。对催眠术的研究,是人类认识自身精神世界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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