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一些现实中的恶性交通事故,例如醉驾、飙车,司机明显属于直接或间接故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以该罪判处更为恰当。如果别人已经劝阻醉酒司机不要驾车,但他仍一意孤行,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判处其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主要依据应以肇事者的行为来推断他是否具备了主观故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还将进一步进入人们的生活,人们越来越离不开汽车;而喝酒,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传承,短期内让公众戒酒也是不现实的。如何在汽车社会里更好地处理喝酒与驾车之间的矛盾关系,依然是子孙后代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只有当驾车者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并成为他们一种习惯和自然行为,中国才不致以付出高昂的生命为代价,换得汽车时代的到来。而孙伟铭醉驾案作为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正以一种鲜明的姿态向社会宣示:漠视社会公共安全、藐视法律的酒后驾车行为,必然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法律课堂:
孙伟铭案是“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原则的具体体现。“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原则在刑法中体现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它是我国刑法的一个最基本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达到了刑罚惩治只是手段,预防犯罪才是目的的结果。
同时,此案还给了我们另一种启示:针对此前我国对酒后驾车处罚相对较轻、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现状,“孙伟铭醉驾案”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宣判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让禁止酒后驾车的意识深入人心。“孙伟铭醉驾案”发生后,民众和媒体开始特别留意我国处置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将这种关注的视野拓展到国外。在这期间,有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也发出倡导,建议强化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力度。这一切,对广大公众而言,显然不啻是一次持久的普法行动。
虽然“孙伟铭醉驾案”已经落下尘埃,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的话题永远不会落幕。
人肉搜索,守好你的法律尺度 网络隐私权
新生儿刚一出院,奶粉、保健品等广告就接踵而来,新车刚开到家,各类保险促销电话就不绝于耳 究其根源,是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各种途径被非法泄露导致的,这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比如人们熟知的“钱军打人事件”、“踩猫事件”,还有沈阳女孩因发布有辱地震灾民的视频遭网友“人肉搜索”事件、王石因“捐款门”事件也被知情者披露其年薪与历次登山所耗费用 回顾一系列引发广泛关注的网络事件,似乎都离不开“人肉搜索”。“人肉搜索”非法披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
所谓人肉搜索,通俗点说,就是发动天下所有会上网的高手,让他们免费来帮你解决问题。互联网中,任何一个论坛,都可以带有人肉搜索的性质和功能,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新浪爱问搜索、百度帖吧、天涯论坛、腾讯搜搜等。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海归女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家中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其在博客上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两个月的心路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