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打出手为哪般 聚众斗殴
2007年李某和王某因琐事发生纷争。随后李某纠集自己的“哥们”十余人,找到王某“算账”。年轻气盛的王某不甘示弱,便打电话纠集自己的“哥们”来为自己壮势。王某先持刀砍伤了李某,恼羞成怒的李某等人以刀、甩棍、棒球棍等物品作为凶器,对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头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顶骨骨折,脑挫裂伤,左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综合考虑两人的其他从重或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聚众斗殴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我们很难看到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双方的深仇大恨而造成的,恰恰与之相反,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生活中的一些小事而引发的。比如甲侵犯了乙的利益,乙心怀不满,遂找人“教育教育”甲;双方因为一些小的口角之争,甲便召集了一帮亲戚暴打了乙一顿;或者是双方不小心发生了碰撞,双方互不退让进而大打出手 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最终引发了一场大的聚众斗殴事件,事故的双方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2005年10月20日,家住同一村的王某和刘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厮打。王某的脸部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以为事情就到此为止了。不料,回到家的刘某越想越生气,下午,刘某纠集了十余人持械来到王某家闹事,刘某等人将王某的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此时正在医院进行治疗的王某听说后,也顾不得自己的身体,拔掉针头赶到家,与刘某等人扭打成一团。在厮打过程中,刘某持铁棍追打王某,眼见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王某立即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刘某对打。在两人的厮打中,王某的肩部被刘某用铁棍打伤,刘某的胳膊被王某用刀砍伤,经鉴定刘某为重伤,王某为轻微伤。
此案件经法院一审后,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听到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是为了保护家人才对刘某造成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判刑。
王某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判决其有罪和无罪的关键。
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发生斗殴,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而群众一般也这样认为。那么,双方发生斗殴时后动手的一方真的属于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对阻止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亦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在形式上虽然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却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打架斗殴中的还手就不同了,比如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警、躲避等方法处理。本案中,正在医院进行治疗的王某听说刘某到自己家中生事,并没有采取正当的措施去阻止刘某的这种行为,而是跑到家里拿刀参与了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