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业大型生产厂商的销售额呈不断下滑趋势。
另外“山寨电器”的电气性能指标往往不太可靠,售后服务很差或者干脆没有。“山寨电器”的这些制造特点,使得其质量无法保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探索引导山寨现象健康发展的路径,必须从法律的角度用对用好知识产权这把利剑。对于“山寨产品”中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成分,应该积极地鼓励和保护;而对于“山寨产品”中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该及时地引导和防止;对于其中已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该运用相关法律制度来教育和规制。
运用法律手段从根源上打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山寨现象”,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好方法。总之,以生产“山寨产品”为主业的企业,要想在经济大环境中继续较好地生存并发展,必须改变经营理念,集中精力进行技术创新。因为,任何企业的产品只有摒弃剽窃,进行自主技术创新,借助知识产权这片青云才能真正在竞争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法律课堂:
正确看待“山寨现象”,就要一分为二,它有自娱自乐,发扬创新精神的积极方面,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山寨”中肆意模仿复制他人作品、产品的行为是应当坚决摒弃的,同时要努力根除“山寨”意识,以理性的视角对待知识产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持法律的权威。
刀尖上的资本之舞 非法集资
2005年6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两非法集资“会头”被为温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刘某和张某系浙江省温州市人,两人均为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2000年4月至2002年10月期间,为谋取利益,两人在温州市以“标会”的方式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人民币76245982.65元。两人将上述资金用于日常开支、购买酒楼、住房及其装潢等,造成亏空人民币800余万元。
2002年11月,公安机关介入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案以后,两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清理债务,提供其账册,并交出现金、国库券、首饰,连同退出的资产经拍卖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经核算实际亏空额为人民币5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和张某以追求巨额利润为目的,在温州地区以“标会”的方式非法集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两人认罪伏法态度好,能积极退赃,并有自首从轻、减轻情节,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危及社会稳定,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对于一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必须依靠刑事手段来打击,只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范是不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关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