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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场中的“令行禁止” 商业法律常识(7)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宣炀


定要慎重。如果在别人的煽动下有了投资欲望,除非自愿甘冒投资不能收回的风险,否则,最好先为自己设定一个冷静期,三思而后行,否则就极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第三人所做出的承诺 担保

好心为朋友做担保,帮助朋友从银行贷款,没想到却因此成了被告。某市人民法院在这起因担保引起的合同纠纷中,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采取了调解的方式,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张某、黄某分期归还何某在某银行的借款9万元及其利息。

2008年3月6日,何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短期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9.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张某和黄某应何某之请,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俩人为何某的这笔借款做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两年。银行于当日向何某发放了贷款9.5万元。

但在借款期满后,何某仅向银行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及此前的利息。银行遂将张某和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其利息。

该案在审理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银行与张某和黄某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为了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上的担保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

那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担保人所做的担保,在借贷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担保人就必须履行义务呢?

2005年6月10日,北京某投资公司与北京某酒店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书,双方约定:投资公司向酒店提供贷款人民币4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6年6月10日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保证条款栏中约定,本贷款由某电力设备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如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贷款本息罚息及一切有关费用的责任。

合同订立后,投资公司在没有向电力公司核实的情况下,即向该酒店划款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期满,酒店未按约定还款付息。投资公司多次向借款人催要贷款,但酒店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投资公司也从未向电力公司追索款项。随后,投资公司将酒店和电力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与酒店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作为担保人的电力公司未能举出出具担保函后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相关证据,故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法院做出判决:

1.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有效,电力公司担保亦有效;

2. 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酒店给付投资公司人民币450万元及其利息;

3. 电力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电力公司以“只认公章,却不管本公司是否知道或愿意就认定担保有效,是片面的”为由,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另查明,酒店所出具的电力公司的担保函是电力公司以前为酒店贷款所出具的担保函,担保函中盖有电力公司的印章,但因酒店当时不再需要贷款,所以电力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没有在担保函上签字以及写日期。但该作废的担保函一直放在酒店处,并没有归还电力公司,直到本次酒店需要重新贷款,酒店在伪造了担保函中电力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名及日期后,交给了投资公司。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投资公司与酒店订立的合同性质及其效力的认定,以及对酒店做出的给付投资公司人民币450万元和利息的判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但关于电力公司担保有效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担保并非电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从未接到酒店的担保请求,也没有为该笔借款向国投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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