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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场中的“令行禁止” 商业法律常识(10)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作者:宣炀


遂判决维持工商局做出的对夏某的处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3.商业贿赂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本案中,夏某负责的物业公司实施了暗中支付导游和司机的“导购费”,即“回扣”。

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1)现金回扣,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2)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3)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夏某向导游、司机支付“导购费”的目的即是为了引诱交易,促使游客在其商场购物。虽然游客购买的商品并非夏某的,但商场顾客和交易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夏某的利益。商场顾客越多,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商品就可能卖得多、卖得快,相对来说摊位就容易出租,租金也会水涨船高,夏某也就能收取较多的管理费,夏某物业公司经营效益就得以提高。采用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诱使游客到其经营的商场购物,就使其他商场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也就是说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降低成本,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危害。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同时,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诱发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3.商业贿赂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4.大量的商业贿赂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5.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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