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虽九死其犹未悔——诗祖屈原(10)

我辈岂是蓬蒿人 作者:谢柏梁


 

十、联齐抗秦,外交受挫

屈原被降职之后,暂被派往齐国做联络使臣。恰在这时,秦国的丞相张仪乘虚而入,前来楚国实施反间之计。

张仪本是魏国的公子,能言善辩,能写会算,尤其会审时度势,大走美人路线和上层路线。当年张仪到楚国时,尽管郑袖还尚未特别受宠,可他却分外看好这位色艺俱全、绝顶聪明的美人。郑袖与张仪在政治场面和社交场合上见过几面,就知道张仪是位了不得的舌辩之士,他能把死的说成活的,丑的说成美的,黑的说成白的……为此,这俩人相互怜惜,一拍即合。

美人暗中买通张仪,让他在楚怀王面前为郑袖唱赞歌。

那时的怀王,眼见一位外国公子,尚且对郑袖如此买账,这说明能歌善舞的郑袖,确是众望所归的天下第一美人,于是就将郑袖扶为南后,对她倍加宠爱。

楚怀王元年(公元前328年),张仪已在秦国当了丞相。他将国中诸事一一安排妥当后,就于楚怀王16年(公元前313年)来到楚国,进行外交活动。

作为一位十分清醒的政治家,张仪深知:只要楚国采取屈原等人联齐抗秦的对外方针,秦国的处境就十分艰难,搞不好还有被楚国吞并的危险。好就好在心腹之患屈原目前正在齐国,楚怀王首鼠两端,自己拿不定主张,特别容易被那部分相对多数、贪图小利的人们所左右。这就使得张仪有戏可唱了!

张仪当然知道郑袖在楚国中的特殊地位。他先将靳尚、子椒等大臣暗自买通,又在靳尚的帮助下,派人将珍贵的金银珠宝和精美的首饰佩玉,分几次送给老相识、老朋友、老搭档郑袖王后。

作为老于人情世故的政治家,张仪还生怕郑袖心中有顾虑,就要靳尚、子椒他们再三向王后说明楚秦联合的好处,并请求王后千万代他向楚王说项,给他一个面见楚王、共商大计的机会。

在郑袖、靳尚和子椒等人的安排之下,楚王设下盛大的国宴,款待来访的张仪。

宴会上,张仪摇唇鼓舌,雄辩滔滔,再三表明秦国愿与楚国交好的诚意,希望楚国能与秦国的死敌齐国断交。他还无比坚决地许愿说:如果楚齐断交,秦国愿意将商鞅当年从楚国北部夺取的六百里商于之地,尽数归还给楚国人民。

一边是张仪的漫天许愿,一边是靳尚等人的热烈叫好,已经喝得酒酣耳热的楚怀王早被他们哄得七荤八素,他哪里还记得与屈原定下的联齐抗秦的基本国策,当场决定与齐国断交,同秦国握手交好。

可怜楚国大臣,率多为张仪买通,或者心里有话不敢明说,整个局势呈现出一边倒的倾斜状态。

只有一个外国来的客卿陈轸风标独立、仗义执言,对楚秦交好的动议表示坚决反对。他劝大家耐心等待屈原回来,听听齐国人联合抗秦的最新动态;他说如果楚王居然听信张仪的阴谋诡计,那么从今以后,他要开始提前为行将灭亡的楚国吊丧!

但是陈轸人微言轻,他的一番警世之言哪里会引起怀王的注意?

于是,怀王做出了十分轻率而又绝对糊涂的决定。偌大一个楚国竟然迅速调转航向,正式宣布与齐国断交,同秦国友善。

这下子,正在齐国从事紧张外交活动的屈原,简直一棍子给打懵了。他火速赶回郢都,然而早已于事无补……

十一、虎狼之国不可信,奸诈之人不可留

既天真又愚蠢的楚怀王,居然小孩子似的派遣一名将军,脚跟脚、手跟手地随着张仪去秦国,去接收那六百里商于之地。

那张仪之诈才,足可诳骗天下人,哪里还在乎楚国这一个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缺乏充分推理与独立思考能力的武将?

两人快到秦都咸阳之时,张仪略施小计,故意从马背上摔下,大叫自己腿骨骨折,活不成了。他要人把楚将送到宾馆去歇息,自己便寻医养病去了。

楚将在宾馆里耐心地等待土地交割,可是当事人张仪称病在家,再也不肯露面。

现在才着急起来的楚将,赶紧向秦惠王上书,催问此事。

秦惠王毫不拖延地回了信。他一方面说楚齐之间并未彻底断交,秦国面对一个不守信用的楚国,当然是顾虑重重,这就直接妨碍了土地交割协议的执行;另一方面他说解铃还得系铃人,土地问题是由张仪具体操办的,所以还得等张仪病好后具体实施,最终解决商于之地的归属问题。

得到回复之后,楚将急忙驰书禀报楚怀王。

怀王急于得到六百里土地,居然也头脑发热,违背最为起码的外交礼貌,派遣勇士宋遗火速前往齐国,让他以泼妇骂街的蛮横无理、流氓损人似的下流口吻去当场辱骂齐宣王的祖宗八代。

齐宣王不堪宋遗的无礼,盛怒之下,当即折断了一向与楚国定盟的符节。这边与楚国彻底断交后,那边立即与秦国建立彼此信任的军事同盟和相互声援的外交关系。

秦国破坏了齐楚联盟、解除了最大的后顾之忧后,马上开始来调戏楚国人,将楚国的君臣玩弄于股掌之间。

专门喜欢大开国际玩笑的超级政治骗子张仪,这才飘飘若仙、摇摇摆摆、姗姗来迟,他大呼小叫地出现在馆驿之中,让那位一直在此苦苦等待六百亩土地的楚将,跟随他去领取六里土地。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