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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节:梁悦谋杀案:韩愈的法律难题(1)

春秋大义 作者:辜鸿铭


认识一个人真是很难!

题外话之二:脑筋急转弯!

回忆一下《礼记·檀弓》里子夏问老师孔子的话:"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弗与共戴天"云云。现在我们想像一种情况:如果是母亲杀死了父亲,这种情况应该"如之何"呢?

这可是个难题哦,从《檀弓》里看,孔子认为杀父和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的,是在同一个级别上的,所以,如果真是母亲杀了父亲,做儿子的还真不好办呢。

不过,如果这个儿子并不是一个儒家读书人,事情也许倒没什么难办的。

是不是有人觉得这种事情纯属伪问题,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出现?那你可错了,这样的事情还真的出现过,就发生在汉景帝的时候。当时,有个叫防年的老百姓大逆不道,居然杀了自己的继母(不是亲生母亲),但究其原因,竟是这位继母杀了防年的父亲(也就是她自己的老公)。

案子一直报到汉景帝这里,还真把汉景帝给难住了,这个杀人犯防年到底该怎么判呢?杀父、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所以,防年的继母是防年的不共戴天的杀父仇人,而防年自己又是自己的不共戴天的杀母仇人……◎#¥%……※×没有250以上的智商还真想不明白!

这个难题最后是让一个小孩子给解决掉的,这孩子当时刚刚十二岁,按现在的标准也就是小学才毕业,他说:"所谓继母如母,但到底不是亲生母亲,把她当作母亲是因为父亲的关系,而防年的继母居然杀了老公,这就是主动断了夫妻的情义,于是,她既对老公失去了作妻子的资格,又对防年失去了作母亲的资格,所以,防年杀母只应该判作普通的杀人罪,而不该判作杀母的大逆罪。"

如果你想的答案跟这孩子一样,那就恭喜你了,因为这孩子可就是日后的汉武帝啊!

(二)梁悦谋杀案:韩愈的法律难题

好了,让我们继续前进。

《新唐书》发扬了《春秋》的惩恶扬善精神,《孝友传》的设立自是表彰孝义的一处具体体现。就在徐元庆小传之后,还紧跟了一系列的类似事件,其中也不乏耐人寻味的故事。

在唐宪宗时代,又出了一个徐元庆谋杀案的翻版:有个叫梁悦的家伙手刃杀父仇人秦果,随后到衙门里投案自首。这案子照旧惊动了中央,没多久,朝廷下了诏书,发布了最高指示,说道:"按礼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梁悦做的没错;可按法说,杀人就应该偿命。哎呀呀,礼和法说的不一样,这案子没法判啊!"

诏书如果真这么下,皇帝就该威严扫地了,所以,这只是诏书的前半段,还有后半段留待一会儿再讲。

先说说皇帝的为难。这案子如果换到现在可能就简单多了,不少人可能都会觉得:这有什么为难的,管那个礼干什么呀,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没说的,判梁悦死刑好了!

可前边讲过,在唐朝,礼是立法的根本精神,或者说,儒家思想是立法的根本精神。大家如果看看《唐律疏议》,开头部分是唐太宗时代的名臣(也是唐太宗的大舅哥)长孙无忌写的一篇很长的序言,序言里一会儿"《周礼》说如何如何",一会儿"《尚书》说如何如何",一会儿"《易经》说如何如何",一会儿又是"《春秋》说如何如何",根本就不像一部国家法典的总序,倒更像是腐儒写的八股文(所以说读不通"十三经",读历史就总有障碍,就拿"二十四史"来说,皇帝的诏书和大臣的奏议里尽是些引经据典的话。),其核心意思就是讲咱们唐朝的法律精神是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或者说,形式上是以法制国,核心却是以礼治国、以德治国。

所以,礼是法的核心精神,儒家思想是国家法律的意识形态准绳。只有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才能体会出当礼和法出现矛盾的时候,那些当事人该会如何的抓耳挠腮。

有人可能会问:"不是已经有了徐元庆的案例了吗?可以拿来参考啊!"

但不知道为什么,这回却没提徐元庆这个茬儿,也许是陈子昂和柳宗元谁对谁错大家还没有论明白呢。所以,诏书接着说:"礼和法同是治国的根本,所以梁悦杀人案不能小看。这样吧,把这案子交给尚书省好好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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