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节:梁悦谋杀案:韩愈的法律难题(2)

春秋大义 作者:辜鸿铭


看来皇帝也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把皮球踢给尚书省了。

尚书省是中央头等大机关之一,可这机关里的精英们当时是怎么商量的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了,《新唐书》里只收录了一份当时一名职方员外郎的书面意见这是一篇值得细细品味的好文章,原因之一是,这位职方员外郎就是大文豪韩愈。我们读一下大文豪是怎么写官样文章的: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于《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者,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下之辞,非百姓相杀也。《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则经无失指矣。

我前边说这篇文章值得细细品味,不仅仅是因为作者是韩愈,更主要的是,要细细品味文中的语气,体会那种磨磨唧唧、拖泥带水、欲说还休的味道。

韩愈说:子报父仇这种事在《春秋》、《周礼》、诸子书里都没少讲过,没人把这当犯罪,按说这是最应该被写进法律条文里去的,那样的话,后人遇到这类案子的时候也就没什么可为难的了。可是,为什么法条里不写呢,这也是有道理的。咱们想想,如果法律明文禁止儿子给父亲报仇,这就会伤了孝子的心,(咱们以孝道治天下,哪能这么做呢!)可法律如果明文允许儿子可以给父亲报仇,恐怕就会有人从这里来钻法律的空子。唉,法律虽然是圣人制定的,内容好得很,可执行法律的官吏们却只是一些普通人呀。

韩愈的意思大概是:法律对这个问题不便明说,但意在言外,要靠执法者心领神会。

引经据典是必要的,韩愈接着便引述了《周礼》的相关内容。《周礼》旧称《周官》,是一部来路不明的经典, 是"三礼"之一,在唐朝被列入官学"九经",后来也进了"十三经"。韩愈这里对《周礼》的引文并没有引用完整,他引的是"凡杀人而义者,令勿雠,雠之则死",可我们如果核对《周礼》原文,就发现韩愈在句子中间漏写了"不同国"三个字。这句话的出处是《周礼·地官司徒·调人》,上下文连起来是这样的: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君之雠视父;师长之雠视兄弟;主友之雠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雠之。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这段文字可以说是给"调人"这个职位所作的岗位描述,前文中柳宗元为徐元庆作辩护的时候也引过这一段内容,也和韩愈一样省略了那个"不同国"。全段的意思是说:调人的职责是调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要使大家过上和谐的生活。凡有过失伤人者,调人要和乡亲们一同来评判是非,凡有过失伤害了别人家的牲口和家禽的,也要同样办理。调解仇怨的具体办法是这样的:调解杀父之仇,就要让凶手躲到海外去;调解杀兄弟之仇,就要让凶手逃到千里之外去;调解杀从兄弟之仇,就要让凶手躲到国外去;杀君之仇照杀父之仇办理,杀师长之仇照杀兄弟之仇办理,杀主人和朋友之仇照杀叔伯兄弟之仇办理。如果凶手不听劝,不肯逃走,那君王就授予调人瑞节去抓他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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