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论想象(2)

利维坦 作者:(英)霍布斯


梦之起源,既因人体内部之不适,则此不适之性质不同,梦亦因之不同。故睡卧冷处,则起恐怖之梦(脑与体内各部之运动为互相的)。又在醒时,因怒能令身体某部生热;故在睡时,同部分之受热,即可引起怒感,而令脑中发生仇敌之形影。又醒时因仁爱之念引起欲望,而欲望能致身体某部之发热;故睡时同部分之受热力,能引起爱怜之形影。简言之,梦境实为醒时想象之翻转而成。在醒时其动力则发于此端,在眠时则动力发于彼端。

梦与醒有时难于分别,则因吾人或偶然入睡而不自知。如人在充满恐怖,或良心上受重大击刺时,往往和衣就睡,或竟引几而眠,即可有此境。若在平时之按部就班,解衣就寝,则即令有特异之幻觉发生,必能自知其为梦也。昔日罗马之布鲁特斯(Brutus),平日见宠于该撒(Julius Caesar),乃卒弑之。故当其在菲力比市(Philippi)与奥格斯都(Augustus)交战之前夕,乃竟见鬼。此种情境,史家多谓为真有异象发现;实则若细一研究,乃布鲁特斯经过一短梦耳。盖彼时布氏孤坐帐中,方自悔自恨其暴行,当兹寒夜,朦胧入睡,自可发生可怖之梦境;布氏因惧而渐醒,则所见之形亦以渐而消失。彼时布氏忧思深结,固未自知其入睡,斯不能自信其有梦,遂谓为发现异象矣。不特此也,凡胆小多迷信之人,即在醒时因闻人述可怖之故事,即能在暗中自觉见鬼,其实不过一种幻觉。或因有知其多疑多惧者,故弄玄虚,装扮鬼神以恐吓之耳。  

基督教以外之民族,其宗教之起源,大半即由于其人不能分别梦幻及真正的感觉。即在今日,乡野之人,仍多相信鬼怪或巫婆也。论及巫婆,予殊不信其真有何种能力;但国家治以严刑,予亦认为当然。盖彼辈淆惑人心,其意不良,实与别种技艺不同,而有渎亵宗教之罪也。至于神仙鬼怪,予以为乃诡异之徒,故神其说,以冀人之信用其圣水符咒耳。夫上帝万能,自能造出异象,而绝不轻易为之;上帝可以使沧海变桑田,而绝不轻易变之:此基督教徒所当知也。世上有一班恶人,借词于上帝之无所不能,每见有可利用之机,即明知其不确,亦谓为上帝之所为。故明哲之士,对此辈所言,苟非可以证明其合理,断不应轻信也。一旦将迷信神鬼之念,以及卜梦之术、预言之伪等奸人用以惑民之事全行扫除,则人民乃可适于服从国家之义务矣。  

上述之责任,本为学院教师所应尽;但彼辈则不然。盖彼辈不知想象及感觉究为何物,只知如何受之于师,便如何授之于徒。故有谓想象系属自生,并无起源者;又有谓想象起于志意,善念系上帝引出,恶念系魔鬼引出,或谓善念系上帝注入,而恶念系魔鬼注入者;又有谓感觉接受各物之分子,乃以之输送于常识,常识又以之输送于幻觉,幻觉又以之输送于记忆,记忆又送之于判断:要而言之,皆属词费,终不能释其所以然。

由文字或记号所引起人类(或其他有想象力之动物)之想象,即所谓理解,人与动物皆有之。如犬能解主人之呼声或呵斥,其他动物亦多能之。至人类所独有之理解,则非特其意志之理解,乃系其概念及思想,运用名物之连贯,以构成肯定否定或他种词之格式耳。此则予于下文将详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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