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欲建立此公共之权力者,以御外侮而定内争,俾人得施其勤劳,享兹地利,以遂其生,无他道焉,唯有将各人之权与能尽献于一人,或献之于一议会,而俾其以多数决从违。换言之,即群众命此人或此会为其代表;而凡此人或此会之直接间的行为,有关于公共之福利者,群众皆各个承认之,视为己所主动,从而舍己之志意,以从斯人斯会之志意,弃己之判断,以循斯人斯会之判断焉。此其行动,非只同意而已也,乃为结众人之体以成一人。其中之人人,皆互相设约,一若曰:“吾今舍自治之权,而授权于此人或此会,但须汝亦舍此权而同样授之。”此约既成,于是群众乃结为一人,而名之曰国家(common wealth),此即彼伟大之“利维坦”(leviathan)所以产生也。利维坦者,实为有生之上帝,在永生之上帝之次,而为吾人生存和平之保障者也。盖集国中人人之权而一之,则其力之大,足以驱迫群众之志意,以维国内之平安,而共御外来之敌焉。故所谓国者,即有一人焉,由群众互约,以授之权,而各退居主动人之位,俾其人得尽所有之力与术,则自由运用之,以谋公共之和平与保障是也。
此其人称为统治者(sovereign),其权,谓之统治权(sovereignty),而此外之人人,皆为其臣民(subjects)。
统治权之取得,凡有两途:一系由自然之力,例如人使其子孙服从之,或由战争之后,既克其敌,而留其生命,但以服从为其条件是也。其他一种,即系由于人人相约,授权于某人某会,以仰赖其保障是也。此后者可名为建立的国家,前者可名为取得的国家,今请先论建立的国家(commonwealth by i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