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我不希望使那些想要对这方面了解些情况的人的心更加悬着,所以我要说,许多人可能会认为,一个公民政体的创建者,如罗穆卢斯那样,先杀死自己的弟弟,[瑞穆斯,见Livy, I 7;参见St. Augustine, City of God, III 6; XV 5。
]后来又同意处死由他自己选定的共享王权的萨宾王提图斯·塔提乌斯这是一个坏的例子;[Livy, I 14.
]由此断定,他的那些公民可能仿效其君主,出于野心和统治欲,攻击那些反对他们权威的人。如果不考虑他为何目的做出这等杀戮之事,这种看法或许是真的。
我们应以下述所言为一项一般规则:从来没有或很少发生哪个共和国或王国从一开始就组建得很好的,或者完全重新在旧体制之外进行改造的;除非它是由一个人组建的。甚至,那个提出这种模式的人必须是独自一人,并且任何一个这样的体制都是靠他的才智。但是,一个审慎的共和国创建者,并且如果他想的是要对共同福祉有益而非对自己有益,不是对自己的子孙后代有益而是对共同的祖国有益,他就应该想方设法独揽大权;一个心智健全的、有才华的人也绝不会斥责某个人为了组建一个王国或建立一个共和国而采用任何非法行动。极为合理的是,尽管就行为而言应该指控他,但就结果而言应该原谅他;并且如果结果是好的,就像罗穆卢斯的结果那样,总是应该原谅他,因为应该受斥责的是那些使用暴力破坏的人,而不是那个使用暴力重整的人。他完全应该是如此英明和能干,以致他不会把所取得的那种权力传承给另外一个人:因为,既然人素来更倾向于恶而不是善,他曾经高尚地使用过的东西,他的继任者可能会出于野心加以利用。
除此之外,即使一个人有组建共和国的能力,但仅仅靠一个人来组建,所组建的政府也不会持续得长久;相反,如果由许多人来关照,并且依靠许多人来维护之,则它确能持续长久。其理由是,如同一群人不适于组建一个政府一样,因为他们相互间存在意见分歧致使他们不知什么对它有益,因此,在认识到他们有这种利益之后,他们也不同意放弃它。罗穆卢斯属于这些人之一,对于其弟弟和其同僚之死,他应得到原谅,他所做的事是为了共同福祉而不是个人野心,这些从他立即组建一个据以咨询并根据其意见予以决策的元老院即可得到证明。[参见Livy, I 8, 15-16; Plutarch, Romulus, 27.
]只要好好考虑罗穆卢斯自己保留的权力,就会发现,他自己保留的仅仅只是当决定打仗时统领军队,以及召集元老院的权力。这在后来也可看到,即当罗马因驱逐塔克文家族而变得自由时,那时,罗马人对旧体制没有任何改革,只是以两个任期一年的执政官取代终身制的王。[Livy, I 58-60.
]这证实了该城最初的所有制度更符合一种公民的且自由的政体,而不是一种专制和暴虐的政体。
为了支持上面所写的事,可以举出无数例子,如摩西、莱库古、梭伦,以及其他王国和共和国的创建者,他们由于独揽大权而能够制定有利于共同福祉的法律;但是我想暂且不论,因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我将只举出一个例子,虽然它不很出名,但值得那些希望成为好的法律的制定者的人重视,这就是,斯巴达的阿基斯王意欲将斯巴达人带回到莱库古法律为他们划定的范围内。因为他觉得,由于已经部分偏离那条正道,他的城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那种古老的德行,因此也很大程度地失去了力量和霸权。在他刚一开始,斯巴达的监察官们(efori)就杀了他,因为他们认为他想要实行专制。[Plutarch, Agis, 7-20.
]但是,当克莱奥米尼斯在他之后继任王位时,产生了相同的意愿,因为他发现了阿基斯的记录和手稿,从中可看出阿基斯是什么样的想法和意图。这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