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节(7)

君主论:李维史论 作者:(意)尼可罗·马基亚维利


许多流血事件使它复兴。因为这种腐败以及对自由生活的轻蔑态度,源于那个城邦中存在的一种不平等;要想使之变得平等,就必须使用极特殊的手段,这些手段只有少数人知道如何使用或者愿意使用,我将在后面适当的地方更加详细地谈到它。[D I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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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在腐败的城邦里,如果已经有了自由政体,能够以何种方式维持它;如果没有这种政体,能够以何种方式建立它

我相信,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并非离题,也不与上述话题相背离,即在一个腐败的城邦里,如果已经有一种自由的政体,能否维持之;如果没有这种政体,能否建立之。关于这个问题,我说,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做起来都很困难;虽然提供这方面的通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可能必须根据腐败扩及范围的大小而行事),但既然对每件事物都进行讨论是好事,所以我不想漏掉这个问题。我要假设一个极其腐败的城邦,由此我想要越发增加这种难度,因为不可能有足以控制普遍腐败的法律和体制。因为如同良好的风俗习惯要想得以维持就需要法律一样,法律要想得到遵守也需要良好的习俗。除此之外,在一个共和国里,在其诞生之初当人们还是好人的时候制定的各项政制和法律,在后来当人们变坏的时候就不再适合。即使在一个城邦里法律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其体制永远不会变或者很少变化;这使得仅仅新的法律是不够的,因为那些仍未改变的体制在腐蚀它们。

为了使人更好地理解这个部分,我说,在罗马,控制公民的是政府体制,确切地说是城邦体制,此外还有法律以及官员。城邦体制是人民的权力、元老院的权力、保民官的权力、执政官的权力,竞选官员和任命官员的方式以及制定法律的方式。这些体制在事态的发展过程中很少或者根本不发生变化。那些对公民加以控制的法律,如关于通奸的法律[Lex Julia de adulteriis,奥古斯都皇帝于公元前18年颁布。

]、限制奢侈法[涉及奢侈的法律最早是在公元前215年通过的(Livy, XXXIV 4),后又数次颁布类似的法律,直至恺撒在公元前46年颁布的Lex Julia sumptuaria。

]、关于选举舞弊的法律[此类法律不绝如缕:从公元前358年的Lex Poetelia(Livy, VII 15),公元前81年的Lex Cornelia Baebia de ambita,公元前67年的Lex Calpurnia,一直到公元前18年的Lex Julia,都是为了防范选举舞弊。

]以及其他许多法律,则随着公民逐渐变得腐化而发生变化。但是,由于那些受腐败影响而不再是好的城邦体制保持不变,所以那些经过革新的法律不足以使人们保持良善;但是,那些法律也可能很有用,只要在改革法律的同时,对那些体制也加以改革。

在腐败的城邦里这些体制确实不好,这一点尤其在两件事情上明显可见,即任命官员和创制法律。罗马人民只把执政官职位以及其他城邦首要职位给予那些参加竞选的人。这种体制一开始是好的,因为只有那些觉得自己配得上这些职位的公民才会参加这些职位的竞选,并且竞选失败是不光彩的;因此,为了被认为是配得上的,每个人的举止都表现得很好。后来,在腐败的城邦里这种方法变得极其有害,因为不是那些有较多能力的人而是那些拥有较多权势的人参加官职的竞选;那些无权无势者,无论多么有德行,都因为害怕而对参加官职的竞选避而远之。这种弊病不是一下子就发生的,而是逐步形成的,如同所有其他弊病所发生的那样。因为在罗马人征服非洲和亚洲,并使几乎整个希腊从属于它之后,他们对于他们的自由变得很有信心,并认为不再有能使他们感到害怕的敌人。这种自信以及敌人的弱小,使罗马人民在给予执政官职位时不再考虑德行,而是考虑受人欢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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