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的情况下授予的,而不是通过行使一种个人权力授予的,他总是对城邦有益。因为对共和国有害的是那些以非法手段任命的官员和以非法手段授予的权力,而非那些通过合法手段任命的官员和授予的权力。很明显,罗马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就这样继续下去,从来没有哪个独裁官不是对共和国有益的。
关于此,有许多极其明显的理由。首先,因为一个公民要想能够危害国家并为自己取得非法的权力,他就必须具有在一个未腐败的共和国里永远不可能有的许多品性。因为他必须极其富有,并有相当多的信徒和党羽,而这些是他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不可能拥有的;即便他有这些人,这类人是如此的危险,以致自由进行的投票也不会汇集于他们身上。除此之外,独裁官的任命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只是为了对付作为其任命之原因的那种情势。并且,他的权力扩及于能够独立地作出关于补救那种紧急危险的办法的决定,能够不经磋商做一切事情,能够处罚任何人而不受到申诉的限制;[Livy, III 29; IX 34.
]但是他不能做出可能削弱国家的事情,比如剥夺元老院或者人民的权力,废除城邦的旧体制而建立新体制。因此,这样三种因素加在一起:他的独裁官职位任期短暂,他所拥有的权力有限和罗马人民尚未腐败,他就不可能超越其权力界限并危害城邦。通过经验可知,他总是有益于城邦。
确实,在罗马的所有体制中,这个制度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并且应当被算入造就如此显赫帝国之伟大的那些原因之一。因为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制度,那些城邦就很难摆脱非常的事件。因为那些共和国的通常的体制运作迟缓(因为没有哪个大会和官员能够完全独立地做任何事情,而在许多情况下每一方都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协调这些意见需要很多时间),所以当共和国的补救办法是要解决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时,那些办法就极其危险了。所以,共和国应该在其体制中有一个这样的制度。威尼斯共和国是现代共和国中很优秀的一个,它也是给一小部分公民保留了权力,在紧迫需要时,无需较多的磋商,这些公民达成一致就可以作出决定。[可能是指1310年为应付叛乱作为非常措施成立的十人执政委员会,它于1355年被制度化。
]因为,当一个共和国缺乏这样一种制度时,它必然要么墨守成规自我毁灭,要么打破旧制以求自保。在一个共和国里永远不应发生必须以非法手段处理的事情。因为,即使那种非法手段在那个时候可能有益,但这个先例仍然是有害的;因为,它树立了一种为了好的目的而破坏规则的习惯,到后来,他们又可以此为借口,为了坏的目的而破坏这些规则。因此,一个共和国不可能是完美的,除非它通过法律规定一切,规定对于每个意外事件的补救办法,并准备好应对措施。因此,最后,我认为,那些在紧急危险时不能托庇于独裁官或类似权力的共和国在发生重大变故时总是会毁灭。
关于这个新体制,需要注意的是选举独裁官的方法,对此,罗马人很明智地作了规定。因为,独裁官的选任对执政官来说有点尴尬(因为他们作为城邦的首领要像其他公民一样服从于一个更高的权威),并且预见到由此可能会在公民中产生蔑视;罗马人规定,选举独裁官的权力属于执政官。他们认为,当发生罗马需要某个人的独裁权力的情形时,他们将自愿地选任他,并且由于是他们自己选任的,所以他们会不那么痛苦。因为由一个人自己给自己造成的创伤以及其他所有伤害,不论是自发的还是通过选择,远比别人给你造成的那些伤害的痛苦少得多。虽然在后来罗马人习惯于不选举独裁官,而是将这种权力赋予执政官,并说:“要求执政官采取措施使国家免遭任何损失”。[拉丁文引语,参见Livy, III 4; VI 19。
]回到我们的论题,我得出结论,罗马的邻邦力图压制它,结果迫使它自我整顿不仅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