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如果那些有自由的开端的城邦,如罗马那样,要找到可以维持其自由的法律有困难;那么那些从一开始就处于奴役之下的城邦要找到这样的法律,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组建一个共和国时备齐所有可以维持其自由的法律是多么困难,罗马共和国的发展历程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在罗马这个共和国里,虽然制定了许多法律,最初由罗穆卢斯,后来由努马、图卢斯·霍斯提利乌斯和塞尔维,最后由为此目的而成立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但是,在治理那个城邦中总是出现新的需要,从而必须制定新的法律,创设监察官就是如此。[Livy, IV 8.
]监察官当初就是在罗马过着自由生活的时候,帮助罗马保持自由的那些措施之一。因为,由于监察官变成了罗马道德风纪的裁断者,他们是罗马人腐败得较晚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在创设这个官职之初犯了一个错误,任命其有5年任期。但是,不久以后,这个错误因独裁官马默尔库斯的精明而得以纠正,他通过新的法律将上述官职的任期减至18个月。当时在任的监察官们对此事如此嫉恨,以致他们剥夺马默尔库斯的元老院议员资格。对于这种做法,不仅平民而且元老们都很是斥责。因为李维的《罗马史》没有说明马默尔库斯是否能够抵御此事,[Livy, IV 23-24.
]只能认为,要么这个历史记载有缺漏,要么罗马在这方面的法律不完善。因为,一个共和国被组织成这样,以致一个公民因为颁布一项符合公民政体的法律,就能够被伤害且毫无救济办法,这是说不过去的。
但是,回到这个讨论的开头,我认为,基于这个新的官职的创设,应该考虑到,如果那些已经有了自由的开端并且能够自我纠正的城邦,如罗马那样,在找到好的法律来维持自身的自由方面,尚且有很大的困难;那么,不足为奇的是,那些一开始就处于奴役之中的城邦,要想自我组织以过上自由而平静的生活,岂止是困难,简直就是不可能。很明显,佛罗伦萨城市就是这样的。由于这个城市从一开始就屈服于罗马的统治,并且总是生活在他人的统治之下,它很长时间都是卑躬屈膝的,并且毫无政治主见;后来,当有机会松口气时,它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这些法律与旧的不好的法律混在一起,因此不可能是好的。就这样,它持续自我管理达200年 在这一段有史可征的时期里,它从未出现过一个真正称得上是共和国的政府。它所具有的那些困难,是所有那些有和它一样起源的城市都具有的。虽然很多次通过公开且自由的投票授予少数公民以全权对它进行改革,但是他们从来没有为公共利益整治它,而总是为他们那一派的利益。这在那个城市制造的不是秩序,而是更大的混乱。
说到某些具体的例子,我认为在一个共和国的创建者所要考虑的那些事情中有一件就是要研究,判处公民死刑的权力应当交到哪些人手中。罗马对此安排得很好,因为公民被赋予了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向人民申诉的权利;并且如果发生了重要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申诉推迟执行是危险的 他们诉诸独裁官,后者立即执行死刑判决而不给上诉权。但除非迫不得已,他们绝不采用这种救济办法。但是,佛罗伦萨以及其他具有和它一样起源的城市,作为受奴役者,这种权力被交给一个外人,后者是受君主的委派来履行这个职责的。当后来它们变得自由时,它们仍将这个权力保持在一个外人手中,他们称这个人为“首领”,[即“人民首领”,见FH II, 5。
]由于这个首领很容易被有权势的公民所收买,所以这种事是极其有害的。但是后来,由于政体的更迭这种制度也变了,他们任命八个公民履行那个首领的职责。[指佛罗伦萨负责司法事务的“八人委员会”,参见FH IV 29; V 4。
]这种制度,本来就不好,变得更加糟糕,其理由已经在其他时候说过了,即那几个人总是少数最有权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