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节(2)

君主论:李维史论 作者:(意)尼可罗·马基亚维利


者的工具。威尼斯城谨防这一点,它有“十人公民团”,可以不经上诉处罚任何公民。[威尼斯的十人委员会成立于1310年。

]然而由于他们不能够追究有权势的公民,虽然他们有这种权力,所以他们又在威尼斯成立了“四十人委员会”。此外,他们还允许“普雷盖”(Pregai)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委员会,可以处罚那些有权势的公民;所以,只要有人提出指控,就不愁没有审判他们的机构,从而使有权势者受到制约。因此,当看到在罗马这个由它自己管理并由许多精明的人整治的城邦,每天都出现新的理由使它必须为了自由生活而制定新的法律时;那么,对于其他城邦来说,在它们的建立之初就不曾有过一个有效的政治组织,如果在这些城邦出现如此大的困难以至于它们永远不可能重新整顿好自己,这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第五十章

一个委员会或一个官员不应该能够阻止城邦的行动

提图斯·昆克提乌斯·钦钦纳图斯和格奈乌斯·尤利乌斯·门图斯是罗马的执政官,由于二人不和,他们使罗马的全部活动陷于停顿。元老院见此情景,劝他们设立独裁官,以做他们由于不和而不能做的事情。但是,这两个执政官,在所有别的事情上都意见不一致,唯独在这件事情上意见一致,即都不愿意设立独裁官。因此,元老院别无他法,只得求助于保民官,后者经元老院授权逼迫那两个执政官服从。[Livy, IV 26.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首先是保民官的作用,这个官职不仅仅有助于约束有权势者欺压平民的野心,而且有助于控制有权势者相互之间的野心。其次是,在一个城邦里永远不应允许少数人能够阻止对于根据法律规定是为维持共和国所必需的那些事情的任何决定。例如,如果你授权给某个委员会分配公共职位和钱财,或者授权给某个官员管理一件事情,那么你必须要么给它或他强加无论如何都必须做到的义务,要么就规定(当他不愿意做这件事时)可以并应该由另一个人来做这件事;否则,这种制度就是有缺陷的且有害的。很明显,在罗马,如果不能够以保民官的权力来对抗那些执政官的顽固,就会是这样。

在威尼斯共和国,“大委员会”(Consiglio Grande)负责分配公共职位和钱财。有时会发生这个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由于愤怒或某个错误的信念而没有任命这个城市的官员以及那些管理他们陆地领土的官员的继任者。这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混乱,因为突然间那些属地和这个城市本身就没有了他们合法的裁决者。除非该委员会的全体成员感到满意或者觉悟,否则不可能做成任何事情。这个弊端,要不是那些精明的公民未雨绸缪,它就可能会使那个城市陷于一种危险的处境。这些公民抓住适当机会,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城内和城外的所有官职永远不能是空缺的,除非在已经进行了换届并任命了他们的继任者的时候。因此,那个委员会就不再有机会使政治活动陷于停顿从而危及共和国了。

第五十一章

一个共和国或一个君主对迫于形势而不得不做的事情,应当装出是自愿做此事的

精明的人做事情时总是采取一切行动为自己赢得荣誉和好处,即使他们迫于形势不管怎样都得做这些事情。罗马元老院很好地利用了这种精明,这表现在罗马元老院决定给服兵役的人支付国家薪饷,而直到那时以前他们习惯上是自费服役。但是,元老院看到以那种方法不可能进行长期的战争,因为既不能围城也不能带领军队远离罗马;而元老院断定必须使这两件事情都能够做到,因此决定发放上面所说的军饷。但是,这件本来是必然性迫使他们去做的事,他们却把它做得为自己赢得荣誉。平民对这个礼物是如此的接受,以致他们高兴得神魂颠倒,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福利,他们从未奢望得到它,连他们自己也从未谋求过它。虽然保民官想方设法消除平民因薪饷的给付而归于元老院的这种荣誉,指出这件事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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