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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外资以令国美(1)

国美战争 作者:叶一戈


 

2008年黄光裕被带走后,国美就面临资金断链的危险,以陈晓为首的国美管理层开始积极谋求海外资本。在狱中的黄光裕写了两封信表明态度,要求不丧失控股权,如果资金短缺的话,可以通过降低股价来融资。

但是融资的过程并不顺利,早在2008年12月初,国美电器董事会曾经根据股东大会一般授权提出过一份增发20%普通股或可转债计划,但这个计划实施并不顺利,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和任何一家投资公司达成实质性的协议。直到2009年4月,国美电器才向多家有竞购意向的公司公布一份入围的名单,分别是贝恩公司、华平基金和KKR等三家大型海外知名基金,并聘请了嘉城亚洲有限公司担任股权出售事宜的顾问。

公布了入围名单的国美出台了新的融资方案,然而跟国美一直要“去黄光裕化”截然不同的是,国美融资的条件,竟然演变为“黄光裕保卫战”。新方案中减少了融资资金、减少发行新股的规模,并提出了发行可转债以及增发配股的内容。面对这样的条件,以及创始人案件并不明朗的情况,入围的竞购者们一扫原来的踊跃,开始徘徊不前。

但是贝恩资本很快的就从徘徊中走了出来,和其他的竞争者不同,贝恩并不坚持要求控股权,其入股仅在资金层面上,不会动摇黄光裕的地位,也不会影响管理层的运营。贝恩保证黄氏家族的控股地位的态度,使它进入了排他性的谈判。谈判卓见成效,2009年6月6日,国美电器召开董事会,全票通过了贝恩资本注资国美电器的方案,2009年6月22日下午,贝恩资本董事总经理竺稼终于得以以国美电器第二大股东的身份亮相,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兼总裁陈晓6月2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与大家久违了,过去七个月国美经历了一段非常艰难的时期,但是,现在我们已经闯过了这一关。”标志着国美电器融资贝恩尘埃落定。

然而贝恩“救济国美”并非慷慨解囊,而是有相对苛刻的条件,国美电器在向贝恩投资发行15.9亿元可转债的同时,需要给贝恩提供3个非执行董事席位,以及首席财务官和法律顾问的提名权。同时还设置了一个保障条款,以避免“指定事件或违约事件”的发生。规定国美电器需尽力确保贝恩方面的董事人选,并且不得提名任何人接替贝恩资本所提候选人。如果国美电器违约,贝恩有权要求国美电器以1.5倍的代价即24亿元赎回可转债。而且陈晓也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及公司高管的利益与贝恩的利益密切地联系在了一切,订立攻守同盟,约定如果陈晓、王俊洲、魏秋立三个执行董事中两个被免职,就属于触发国美违约的特殊事件。同时,陈晓还以个人名义为国美电器做了数亿元的贷款担保,如果离职将会解除担保。根据国美电器与贝恩签订的可转债条款,只要在银行出现1亿元的不良贷款就属于违约事件,所以陈晓被免的结果很可能触及违约条款,贝恩可因此获得1.5倍赔偿,国美电器则损失24亿元。根据国美电器与贝恩资本达成的协议,国美电器需尽力确保贝恩资本方面的董事人选,并且不得提名任何人接替贝恩资本所提候选人。如果国美电器违约,贝恩资本有权以资本金1.5倍的代价向国美电器收回初始投资。

贝恩同国美电器签订的“合约”不可谓不严苛,面对着大家的质疑,陈晓解释说,黄光裕事发后,国美陷入资金链断链的巨大风险中,融资季度困难,在随时可能倒闭的风险中,贝恩愿意出钱自然条件也相对苛刻,管理层根本没有砝码谈判,“大家都知道我们需要融资的时候,能谈什么条件?”

2009年6月22日,国美电器在陈晓的推动下,引入了贝恩资本,贝恩入股后持有国美电器的股权32.26%,成为仅次于黄光裕家族的大股东。根据国美同贝恩的规定,贝恩要求必须安排其董事代表进入国美电器董事会,两个月后作为国美电器的第二大股东的贝恩资本注资后获得了国美董事会11个席位中的3个非执行董事席位,并获得首席财务官和法律顾问的提名权。竺稼、雷彦、王励弘等三名贝恩资本代表入主国美电器,担任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根据约定,三人任期有效至“委任后的下一个本公司股东大会之日为止”,不到一个月后的7月13日,国美电器以每股0.672港元的公开发行价发售22.96亿股公开发售股份。国美与贝恩达成的包销协议是,原股东没有认购的股份将全数由贝恩拿下。这表明贝恩希望黄光裕等原股东放弃参与供股。但在7月20日,已身在囹圄的黄光裕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大手笔减持国美 2.35亿股股权套现现金,套现现金约4亿港元,然后耗资5.49亿港元参与国美此次供股认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在配股完成后占到国美股份的34.0%,牢牢占据着国美电器第一大股东的位置。而陈晓同贝恩在近一年来的时间内,不断地进行稀释创始人的股份,让黄光裕开始担忧控股权的旁落,而在引入贝恩资本的事件中,黄氏家族却没有知情权,因为国美电器上市地在香港,注册地在英属百慕大群岛,在两地的法律体系下,如果黄光裕想参与公司的决策,需要在董事会具有表决权,但在黄光裕入狱后,一系列的去黄光裕化,使得黄家在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中没有任何的董事席位,相应的黄光裕就没有对国美电器事务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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