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是无私奉献,还是有偿服务?(1)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第二章 走出"无私奉献道德观"的认识误区--浅析"不损人"是经济人自主权利的道德边界

"无私利人"、"无私奉献"、"集体利益至上"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道德原则。这种道德原则同计划经济的财产公有、统购统销制度是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的经济自主权利逐步扩大,原有的公有财产已经通过承包经营、股份制改造,转化为个人或企业的自主产权,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并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定价、自由交换的市场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已经过上一种通过自主选择参与社会分工生产与互利交换的生活方式。与市场经济生活方式相适应,人们的道德观或价值观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不再讲"无私奉献",而是"服务求报酬(工资)"、"经营求利润"、交换求互利。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实现个人自主权利的过程中,也不再批判或指责别人"私字当头"、"利润挂帅",而是尊重或不损害他人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这就形成了"自利不损人"或"为己互利"的市场经济道德。

然而,在我国高等院校的一些伦理学教材中,却仍然把计划经济时期的道德观,作为对青年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认为"无私奉献"、"无私利人"、"集体主义至上"仍然是市场经济的最高道德原则。

本章将通过12个"伦理学质疑",指出"无私奉献"道德观与市场经济伦理原则的根本对立,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私利人原则的内在矛盾。

为了概念的明确性,本书将在以下意义上使用伦理与道德两个词语:从内涵上说,道德是指个人行为的应当性,伦理是指个人行为应当性的根据或理由。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与伦理的含义相通,有时可以互换使用。从外延上说,道德仅指个人行为的应当性,伦理是指一切社会行为的应当性,包括个人行为"应当"(道德伦理)与社会制度"应当"(制度正义)。因此,本书只把个人行为的应当性称为道德或道德伦理,而把制度的应当性或合理性、正义性,称为制度伦理(不称为制度道德)。

2.1 伦理学质疑之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无私奉献,还是有偿服务?

1 公职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无私奉献论"的思想渊源

无私奉献论者认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道德就是一种为他人、为社会的奉献精神,'服务'精神。""'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也就是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特别是为工人、为农民和知识分子服务。""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高要求中,一心为公、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都是它的体现。""当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自觉地放弃乃至牺牲个人利益,保护人民的利益。" 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两个要点:

其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所谓"核心"就是说它是一切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赖以确定或存在的根据与基础。因此,只有具有"为他人、为社会的奉献精神、'服务'精神"的人才能认为是有道德的人。

其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高要求是"一心为公、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十六字的道德最高要求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就是"无私奉献"或"无私利人"。这种"无私利人"并非"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类的"低层次"的相互服务的互利交换关系,而是一种单方面"为他人、为社会的奉献精神,服务精神"。也就是不求报酬的单纯的利人精神。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