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是无私奉献,还是有偿服务?(2)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在这里,我们找到了我国媒体人在新闻报道中选择或塑造英雄模范人物的伦理学标准,即无私奉献或无私利人标准。而这个标准正是使许多公职人员光明磊落地成为道德模范,而使一位自发参与抗冰救灾的农民英雄为此蒙羞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不感恩事件"所凸显的道德困惑的根本原因。

2 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是有偿服务

现在让我们对这个伦理学所肯定的最高道德标准提出第一个质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究竟是公职人员或党政军干部的职业行为规范,还是全民的道德规范?公职人员提供的服务是有偿服务,还是无私利人的无偿服务?

我们知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毛泽东在"老三篇"中提出的道德规范。这一道德要求是针对"革命队伍里的人"而言的。所谓革命队伍里的人是指延安革命政府的行政人员和革命军人,我们可以概称为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当时是吃"革命饭"的人,他们的衣食住行是由革命政府提供的。而革命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于解放区近一亿人民提供的公粮和税收。所以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既是他们的职责,也是在报答解放区人民的养育之恩,并厉行将革命进行到底、推翻三座大山(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帝国殖民主义)、建设一个自由民主的新中国的承诺。进一步说,公职人员既然已经拿了人民给予的薪俸,而薪俸的对价是为人民服务,那么你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全心全意、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如果你在为人民服务中半心半意或虚心假意,甚至从中谋取私利,那就是失职行为,或者是贪污犯罪行为了。这是革命政府和解放区人民所不能容许的。

至于今天的公职人员们(包括党政公务员、警察、军人),他们更是以获得丰厚的薪俸为对价来为人民服务的。他们自然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要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不能在服务中牟取任何私利。否则就是贪污腐败,就会被开出公职,甚至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延安时期,还是在今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都只是公职人员(人民公仆)的职业行为规范,而不是作为社会主义道德核心的全民道德规范。而且公职人员的服务也不是免费服务的,而是有偿服务的,因而不是无私利人,而是有私利人,或有偿利人。

3 普通民众没有"无偿服务"的义务,却有"自主自利"的权利

那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可以作为普通民众的行为规范呢?否。因为民众作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或自主经营者,并没有拿国家的薪俸,他们没有为他人无偿服务的责任。而作为国家的主人,作为纳税人,民众却有对人民公仆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权利--对服务优良者给予表彰与鼓励,对服务不周者给予批评或贬斥。

进一步说,在市场经济中,普通民众作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其社会职责是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争取找到一份较好的工作,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尽心尽力、遵纪守法,以获得尽可能多的工资收入。这些收入,一部分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越多纳税越多),一部分用于养家糊口,使自己的家庭过上一种相对富裕的或小康的生活。这正是我国政府力图实现的利民目标。普通民众作为企业家,其社会职责是搞好企业经营管理,尽可能以一定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实现最大利润(最大节约)。这些利润,一部分为国家纳税和维持自己与家人的生活;另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以便于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收。这就是个人和企业家对社会应有的贡献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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