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规范(3)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这个故事被许多伦理学者用来说明"无私利他"行为与市场经济原则的背道而驰。"无私利他"的君子们,不仅破坏了市场规则,造成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不和谐,而且,由于不能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混乱。所以,在"人人利他"的君子国中,社会生产效率一定是低下的,人们的生活一定是贫困的。

5 国内学者提出的几种市场经济道德原则的初步辨析

由此说明,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全面推广公职人员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职业道德原则是行不通的。因为这种道德原则只是领取薪俸的公职人员的道德原则,而不是普通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或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者的道德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普通民众的道德原则只能是"自利不损人"的道德原则,即在厉行自利的自主选择权利时,也要厉行不损害他人自主权利的义务。这种自利不损人的道德表现在市场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就是厉行"为己互利"的经济道德。这里的"为己"是指进行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自主选择的利益需要(不是他人强加于自己的非自主选择的商品),"互利"是指为了实现自利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在"互利"的行为中已经包含有尊重或不损害对方自主权利的道德原则。"为己互利"的市场经济道德与"无私利人"的计划经济道德是本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损己利人"的行为,不仅会导致他人的"损人利己",而且使双方都失去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选择权利。

在此,笔者想顺便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另一些伦理学者已经开始研究市场经济中经济道德问题,并对经济道德的含义做了与"无私利人"的道德原则完全不同的解释。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三种解释,下面根据笔者提出的观点进行扼要的评论:

第一种解释是把市场经济道德原则界定为"为己利人"(或"利己利人")原则。这里的"为己"是目的,"利人"是手段。由于利人是利益的单方面出让,这就意味着"为己利人"的行为是"为己而损己利人"的行为。由于自己的"损己利人",必造成他人的"损人利己",而"损己利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所以"为己利人"的行为,不是道德的行为。举例说,假定一个小业主在经营中赚了一笔钱,为了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拿自己赚来的钱到街上到处施舍,从而引来一批本来有自食其力能力的人前来领取施舍。其结果,既使那些爱占别人便宜的人成为不道德的人,也使自己变成一个一贫如洗的人,并成为社会救助的对象,成为社会的负担。这不仅使自己成为不道德的人,而且因失去"本钱",无法继续赚钱,使社会减少就业机会,国家减少税款收入。

另一种解释是把市场经济的互利交换原则理解为"互利双赢"。这种解释只指出了交换的结果,却没有说明交换的自主、利己的动机。容易与计划经济经济中的没有自主选择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利道德相混淆。因而是一种不明确的表达。

第三种解释是"主观为自己,客观利社会、利他人"。这种解释一般是说,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在主观上完全是利己的,但是通过社会化分工生产和等价交换,产生了比较利益,并通过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实现了资源配置,因此,在客观上是利社会、利他人的。这种解释是把市场经济制度的合理性、应当性,同个人行为的应当性混为一谈。事实上,经济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换时,并没有也不可能考虑社会利益。"他所算计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斯密语)。只不过他没有用强占他人财物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是用自己生产的商品,通过讨价还价,并按照双方同意的价格,去交换他人提供的,而自己需要的商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是经济人的个人经济道德行为。而由经济人行为所产生的利社会、利他人的社会效果,则是市场经济制度的贡献。二者是不同的两个事实。当然,根据经济学原理,我们可以证明,经济人的理性自利行为,在市场经济制度健全的条件下,可以产生社会经济效益极大化的效果。但是,这一表述本身就说明,"市场经济制度健全"是个人理性自利行为产生"利社会"效果的必要条件。如果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市场经济制度,那么,个人的理性自利行为便不能产生利社会的效果。由此可见,"主观为自己,客观利社会"并非个人道德的正确表述。而且,如果人人只考虑"主观为自己",而不厉行"不损人"的道德义务的话,将不能形成市场经济制度,也不能产生"利他人、利社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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