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无私利人与舍己救人是同一个道德原则吗?(1)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因此,笔者主张用"为己互利"或"自利不损人",来表达市场经济中个人与他人进行互利交换的行为应当,并称其为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经济道德原则。

到此可以做出结论,"无私利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损己利人"的道德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平等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是行不通的,亦即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推广实行的。而不感恩事件所凸显的诸多道德困惑,正是媒体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宣传这一道德原则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正因为公共舆论认为只有损己利人、无私奉献才是道德行为,所以刘吉桂收费救人就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要树立收费救人的农民刘吉桂为道德模范,媒体人、被救乘客和刘吉桂本人都必须说谎。此外,还因为谎称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是无私奉献,所以公职人员带薪救人的行为就理所当然地认可为道德模范,而在抗冰救灾中树立的唯一一个农民道德模范却因收费而蒙受羞辱!

2.3 伦理学质疑之三:无私利人(损己利人)与舍己救人(舍己助人)是同一个道德原则吗?

1 辨析"无私利人"与"舍己救人"道德原则区别的必要性

在此读者也许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难道无私利人或损己利人的道德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吗?古往今来有无数英雄豪杰为国捐躯、杀身成仁、精忠报国、舍生取义的可歌可泣的故事,他们的崇高行为究竟是来自于诚信守约的职业道德精神,还是基于舍己为人或无私利人的自我牺牲的高尚道德精神,因其考证困难,这里姑且不论。单就抗震救灾中幸免于难者对危难者的救助;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救灾志愿者,他们身背行囊、自筹资金,千里迢迢亲赴灾区去救助灾民;在他们的行为中所展现的舍己救人或无私奉献的道德品质,难道不正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呈现的一种无私利人、损己利人的道德行为的鲜活例证吗?

2 茅于轼对"舍己为人"道德的解释

这个由笔者假设的提问正在于道出一个困扰我国传统伦理学者数千年的伦理难题,即道德行为中的舍己救人(助人)与经济行为中的损己利人是否为同一原则?如果不同,二者的本质区别又在哪里?将这两个伦理原则混为一谈也正是各种教科书作者提倡"无私奉献"、"无私利人"道德原则的认识误区之所在。笔者写作本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找到二者的本质区别。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茅于轼先生是怎样思考和解决这个问题的。茅先生写道:

制度设计的前提是所有的人都处于对称的地位,此人可以学雷锋义务为别人服务,彼人也可以学雷锋义务为别人服务。就这一点来说,此人和彼人没有任何区别,那么究竟应该谁为谁服务呢?所以损己利人在逻辑上行不通。但是当当事人处于不对称地位时,牺牲自己帮助别人非但行得通,而且成为必要。一个不识水性的人落水遭到危险,他需要别人甘愿冒险来救助;一个路遇歹徒的少女,急盼有人拔拳相助。此时的舍己利人就成为必要而且可行的道德行为。

不对称地位并不仅仅发生在上述这些偶然的情况里,它是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的。

青年人对于老年人或儿童,地位就是不对称的,因而前者就有照顾后者的必要。这里不会发生逻辑上的矛盾。男人对于女人,健康人对于有病的人,更一般的,强者对于弱者,地位都是不对称的。在公共汽车站上,下车的人和上车的人也处于不对称的地位,因此必须先下车后上车,上车的人要照顾下车的人。在上车的时候争先恐后也是缺乏道德的表现,因为上车的人中有男有女,有强有弱,凭自己的力气大而置弱者于不顾,这恰好利用了各人条件的不同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的做法。正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人与人的处境、条件不对称,舍己为人、先人后己才成为一个普通的道德要求。一个处处克己奉公,把别人的利益看得比自己的利益还重的人,是一个高尚的人,有道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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