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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利人与舍己救人是同一个道德原则吗?(2)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茅先生从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对称和不对称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对于笔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不过笔者想从另一个角度,即经济关系与人道救助关系的不同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也许能够得到一个更有意义的结论。

3 经济人的平等在于自主生存能力的平等

这里首先要区分损己利人与舍己救人(包括舍己助人)这两个不同概念的不同含义。笔者认为损己利人指的是平等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舍己救人则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患难相救的人道救助关系。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作为行为主体的经济人都是理性自利的人。他们参与社会分工生产和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都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文化和精神的需要,从而实现人生的最大幸福或最大价值。经济人之间的平等,除政治权利即人权的平等外,还表现为经济关系的平等,即他们都是能够通过自己的自主选择来满足自己需要的人,即都是能够自主生存的人,亦即自我生存的人或自食其力的人。每个经济人,不论是亿万富翁,还是工农大众;也不论是高官达人,还是平民百姓;都是能够自主生存的人。在这一点上,所有的经济人都是平等的。这大约就是茅先生所说的"处于对称的地位"的关系。在这种平等的或对称的经济关系中,一个人损己利人,必使他人损人利己。反之,只有"不损人的利己"即"自利不损人"或"为己互利"的交换行为,才是经济人之间和谐共存的必要条件。总而言之,损己利人的行为同市场经济的平等自主生存法则是根本对立的。

4 天灾人祸造成的"自主生存能力"的不平等是人道救助的必要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某些人因天灾或人祸而暂时失去自主生存能力,诸如埋压在地震废墟下的尚有生命迹象的灾民、因车祸受困于冰雪旅途的乘客、不识水性的溺水者、路遇歹徒的少女,等等,都是暂时失去自主生存能力的人--他们急需别人的救援。还有一些人因生理缺陷或生理机能退化而失去生存能力,如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中的人,就是缺乏自主生存能力的人--他们需要别人的帮助。这些暂时失去或缺乏自主生存能力的人与其他具有自主生存能力的个人之间就形成一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这大约就是茅先生所说的"地位不对称"的关系。在这种经济上不平等或不对称,而权利仍然平等的关系中,一种在形式上类似于损己利人,而实质上与其有本质不同的、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扶助弱者、救助危难者的"舍己救人"(包括舍己助人)的道德就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了。

这里应当强调指出,在中国传统道德中,"舍己救(助)人"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作为臣宰、官僚、将军、战士、侠客、食客、保镖等的职业道德。他们在享受俸禄或供养的条件下,厉行保卫国家或某一集体及其领导者的安全的职责,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财产,保卫他人的安全,是一种诚信守约的职业道德精神。其二是指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因天灾人祸而使其中某些个体失去自主生存能力时,另一些幸免于难者对其实行生命救助的道德精神。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维持族群延续的患难相救(助)的人道精神。下面的讨论就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舍己救人"的道德含义的。

5 作为人道救助行为的"舍己救人"的道德的含义

在此,还应当强调一点,这里所谓"舍己"并非要求牺牲自己的生命,而只具有"甘冒生命危险"的含义。因为救人于危难之中难免也使自己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但是救人的目的并非为了牺牲自己,而是为了救活他人。救活他人的前提是救人者必须活着,如果一个人在救活别人之前,自己先行死去,将何以救人?关于这个道理,救人小英雄林浩一语破的。当央视主持人问他最想做什么时,他的回答是"我想吃得饱饱的,再去多背回几个同学"。这就是说,一个人必须先活着,并且吃饱饭,然后才有力气救人。如果一个救人者不吃不喝,先把自己饿死、累死,或者不避危险,率先牺牲,他还能救人吗?诚然,甘冒风险救人就存在牺牲的可能性。对牺牲者予以表彰和哀悼是理所当然的。但在道德宣传中,决不可以把"不怕牺牲"或"不怕死"作为评价救人模范人物的首要标准,而应当把救助成功作为评价的首要标准。因此,鼓励人们在平时要学好救人的知识和本领,在救人时应当勇敢、机智、冷静、沉着,尽可能减少死亡的风险,以达到自己活着并能救活别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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