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应当为某种错误的"公共政策目标"而"……(2)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2 "损己利公"道德原则违反我国"依法治国"和"以民为本"的大政方针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和"以民为本"的基本政策原则,公民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公职人员和私职人员在职务之外都是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和体现集体利益的公共政策都是依法规定的;个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追求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企业追求最大利润,个人追求最高收入)本身就是符合国家的合法公共政策的。在这种情况下,《新编》作者要求个人用"放弃或牺牲"个人合法利益的方式来维护体现国家合法公共政策的集体利益,不仅是无的放矢,而且是背离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的。

应当承认,在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出现某些改革措施或政策调整超前,而立法改革滞后,或者某些立法改革先行,而另一些立法改革滞后的情况,从而引起个人利益与体现集体利益的公共政策或法律的冲突或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这种由公共政策目标或法律体系本身的内在不一致所引起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显然应当从加速或协调公共政策与立法改革入手来解决。而《新编》作者却主张用"放弃或牺牲个人利益"道德原则来解决这一矛盾。这不仅违背我国"以民为本"的改革方向,而且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

举例来说,本世纪初,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任何个人都可以到全国各地自由择业、就业的社会环境下,我国的治安制度中却还保留着早已过时的无业人员收容制度。这种收容制度的前身是计划经济时期强迫收容、拘留"盲流"、"流窜犯"的制度。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任何离开国家计划安排的工作岗位(主要是外出逃荒谋生的农民)的人,都被视为不务正业的流窜犯或反社会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因此对这些人进行收容、拘留、审查,甚至进行人身伤害,都是符合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立法原则的。但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仍然保留这种制度,名目改为对"三无人员"(无暂住证、无身份证、无职业者)的收容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城市治安人员为了城市的安全随时都可以对未带三证的农民工进行治安拘留。如果被收容者有亲属或朋友能送来必要证件,则可以放人,其必要条件是缴纳一定数额的收容费。如此这般,收容农民工不仅是保护城市安全的重要公共政策,也成了收容所"创收"的必要手段。2000年冬天,在笔者家装修房屋的一位姓李的农民工,晚饭后外出看老乡,11点返回时被抓去收容。几天后,小李给工友打来电话要他拿400元去收容所赎人。小李回来后,若无其事地照常干活,像没有被收容一样。有一天笔者问起他那天被抓的事,就有了下面的对话:

"你那天怎么会被抓了?"

"那是我晚上出去看老乡,回来晚了。"

"你忘了带暂住证?"

"带了。"

"带了怎么会被抓?"

"他们给撕了。"

"他们为什么撕暂住证?"

"撕了好抓人呗。要不,他们咋能完成收容任务,又咋能收那400元呢。我还算运气,再晚几天,就要收更多钱了。要不,我就得在那里长期白白干活,最后还得遣返回老家,那损失就更大了。"

"那你怎么不同他们说理呢?这不明明是违法乱纪吗?出来后应当告发他们,你们应当学会维权才是。"

"嘿嘿,老先生真会开玩笑。给警察说理?我想挨揍、找死啊!告状,维权?我想不干活挣钱,饿死啊!我们是农民工,没有地位,也没有时间和金钱去告状维权,遇到这种事,只能自认倒霉,忍气吞声,花钱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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