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生的社会价值(5)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个人道德或"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为了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还是为了满足自己需要?(5)

个人或经济人之所以追求最大节约或最大利润,并在市场交换中斤斤计较、讨价还价,是由市场经济的现实经济关系决定的。这种市场经济关系就是:一方面,每个社会成员作为经济人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者或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劳动力或劳务商品提供者)。他们通过分工生产与市场交换来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比较利益),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分工生产条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实际上是一个用商品生产商品的过程,或者说,既是一个生产商品(包括劳动力商品)的过程,也是一个消耗商品的过程。因此,个人要想在市场经济中持续地生产和生活下去,就必须,一方面尽力避免亏损,即避免产出的价值小于成本价值的情况发生;因为亏损意味着个人经济利益的减少,个人的生存将失去保障;另一方面尽可能增加盈利,即尽力取得产出值大于成本的剩余额,也就是实现最大节约或最大利润;这是个人在市场经济中持续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这种经济关系,就决定经济人必然或必须是一个以自利为目的,以互利合作、互利交换为手段的经济行为者,也就是一个"为己互利"的经济道德厉行者。

为了加深读者的理解,让我们设想一下相反的情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一个企业主不以自利为目的,而是以"自我牺牲"或"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为目的,来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那么,他就应当不惜成本地去生产他人需要的商品(哪怕是亏损、牺牲了个人利益,也要继续生产下去),同时在市场交换中,他也应当以低价出让商品,或者把自己的商品白白送给他人。这种行为的必然结果,就是因持续亏损而导致企业倒闭,工人失业,GDP因而减少,企业主的生存也将无以为继。同理,如果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以"自我牺牲"为目的向他人或社会提供无偿服务,那么,他和他的家人将失去生活来源,他们的生存也将难以为继。

由此就可以指出,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道德原则(这个原则也是笔者所肯定的),不能仅仅从效果上和现象上来判断,更不能仅凭学者的主观意愿或长官意志来判断,还必须通过经济分析,来考察个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和实现目的的途径或手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后者(实现道德目的的途径与手段)既是产生"创造价值"和"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的经济效果的原因,更是判断行为是否应当或是否道德的根据。

4 只有在计划经济中,个人才会被要求作为客体去满足由中央计划体现的"社会需要"

上面所说的"不存在超越个人需要的社会需要",只是对市场经济社会而言的。但是,对于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言,却并非如此。在那里,确确实实曾经存在过一种由中央计划体现的社会需要或国家需要。由于计划经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统购统销制度,个人所拥有的一切生产资源(包括土地、资本),都必须上缴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连个人的劳动力也都由国家或社会集中控制。国家实行计划生产和计划分配制度即统购统销制度的实质,就是个人或小集体不仅被要求必须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按计划价格上交给国家,而且被要求服从国家计划分配,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个人的等级领取一份生活必需品,不允许个人再通过市场获取任何生存资料。市场交换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尾巴",必须彻底割掉。违反国家统购统销计划者,将以阶级敌人或反社会主义分子论处,轻者挨批斗,重者被划为五类分子并受法律惩处(劳改、劳教或作为反社会主义分子处决)。在这种经济和法律制度下,国家需要或社会需要就成为超越个人需要的社会利益体现者。因此,为了在全社会推行和巩固计划经济制度,提倡个人为满足社会需要而"奉献"自己"创造的财富"、为集体"牺牲"个人的经济利益,即提倡无私奉献的"个人道德",当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以阶级斗争和法律强制为手段的无私利人、自我牺牲的个人行为,已经不是个人自由选择、自觉厉行的道德行为,而是一种由国家权力强制厉行的个人守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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