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场经济基础需要共产主义的道德上层建筑吗?(1)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2.11 伦理学质疑之十一:市场经济基础需要共产主义的道德上层建筑吗?

到此为止,我们提出的伦理学质疑都是围绕《新编》一书进行的,而对于持有同样伦理学观点的《教程》却较少论及。这是因为,《新编》一书提出的伦理观毕竟是自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学的。这使我们得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共同前提下讨论问题。而《教程》一书却自称是讲述"共产主义道德观"的。对于这种"共产主义伦理学",不论作者在其中说了多少假话与空话,也不论其言说如何逻辑混乱和毫无根据,我们都无需为批驳它而浪费笔墨,只要根据作者也承认的唯物史观就能够予以全盘否定。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道德等的观点也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既然已经确定为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那么,作为道德观载体的伦理学也必须适合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可以说,那种宣扬"共产主义道德观"的伦理学可以休矣!

不过,我们在此提出这个质疑,在于揭露无私奉献论者提倡的所谓"共产主义道德观",其实是子虚乌有,不过是两本教材作者的杜撰罢了。

首先,迄今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并没有存在过所谓"共产主义社会",哪里会有什么"共产主义道德"?中国人在"大跃进"年代里"快步跑进"的号称为"共产主义"的那个社会,只不过是一个吃"大锅饭"的闹剧。在那里,除了贫困、饥饿、迫害、残酷斗争、饿殍遍地之外,根本就没有什么道德可言。而在改革开放后推出的《教程》一书中,作者煞有介事地大讲的"共产主义道德",只不过是在那个动乱时期,权力者为了强迫人们交出他们保命的粮食和其他产品,而编造的说辞而已。而《教程》作者竟然将其称为共产主义道德,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其次,两本教材所讲的共产主义道德原则--"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不过是毛泽东在"老三篇"中对延安革命队伍里的人提出的一些职业道德要求,连毛泽东本人也没有说这就是"共产主义道德"。据笔者所知,那时的毛泽东正在撰写《新民主主义论》,书中向全国人民保证,建国以后要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因此所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原则也只能是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队伍里的人的道德规范。试问《教程》的作者们,你们凭什么把它篡改为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并要求应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

其三,两本教材以批判资产阶级的人生观和道德观为名,否定市场经济中个人追求最大利润或利益的行为正当性与合理性(称其为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否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价交换、自主择业、自食其力、自主定价、等价交换等政策所体现的个人自由、平等、博爱(互利)和民主(以民为本)的原则(称其为资产阶级道德),其实质是用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来阻止我国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针,其反对改革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2.12 伦理学质疑之十二:市场经济伦理学能够回避"理性自利"的经济人假定吗?

在"质疑之四"中,我们是根据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和节约社会生产资源原则推论出,市场经济当事人应当以最大利润为目标,以价格为尺度,选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消费什么、消费多少,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实际上是要求市场经济当事人应当是一个具有自主选择权利的"理性自利"的人。而"理性自利"不仅是斯密《国富论》和新古典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假定条件,而且是个人作为理性的生命主体的本质属性。生命的本质是蛋白质的新陈代谢过程,也就是生命主体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得到满足的过程。而通过生产和交换活动取得物质资料,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是一种"理性自利"的行为。因此,在"理性自利"的经济人假定中已经包含有理性选择和自主选择权利的含义。

由此可见,经济人的理性自利选择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从而是经济伦理原则与道德伦理原则得以确立的必要前提。

然而在《教程》和《新编》两本伦理学教材中,我们除了看到无私利人的人生观或价值观的论述,以及对各种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的批判外,并未看到任何有关人性的"理性自利"的肯定词语。这里就存在一个逻辑上的陷阱:两书的作者可以用不承认"理性自利"的人性假定的办法来否定我们的全部论证。

值得欣慰的是,在《新编》最后的几页中,我们终于看到了一段实事求是的言论:

作为主体人的人生自我价值表现为自己生存需要的满足,即生存价值。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既然是一个血肉之躯的自然生命体,首要的就是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生活资料来维持自己的生命需要,这就是人的生存价值。人的生存价值是人最基本的价值,如果人的生存价值得不到保障,其他价值也无从谈起。

承认"人生自我价值"就是"生存价值",就是"生存需要的满足",就是个人作为"一个血肉之躯的自然生命体……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生活资料来维持自己的生命需要",这是《新编》作者对"无私奉献"道德观的重大突破。因为,承认"满足自己需要"的现实性、必要性、合理性或正当性,就是承认"人性自利"的正当性,而且是承认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满足自己需要"与"人性自利"本来就是同义语)。这个事实是否定无私奉献道德观的一个有力证据,但却不是论证市场经济道德原则的充足理由。因为"自利"或"满足自己的需要"是一切生命体(动植物)的共同属性,还不是人的本质属性。从自利的本性出发,只能推导出"单纯利己"或"为己利他"的道德,但不能推导出"自利不损人"的市场经济道德。因此,为了论证市场经济道德的本质属性,我们还必须证明人是一个具有自主选择能力和自主选择权利的生命体。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