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现代社会经济理论关于经济人"理性自利"的假定,已经包含了经济人作为自主权利人的内涵。因为理性自利是把人从其他生物中区别开来的本质特征。所谓"理性"人就是指人是有智慧的生物,具有思维能力和选择能力,在没有其他暴力干预的情况下,理性人天然地具有自主选择权利,即个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满足自己的需要。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每个健全的成年人都有以自利为目标的自主选择权利。这是商品经济(早期市场经济)在远古时代就能自发形成,并不断发展至今的根本原因。
斯密正是根据经济人理性自利的假定,推导出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会通过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规律;同时,根据道德人理性自爱的假定,推导出道德人会通过同情心和换位思考(理性思考),形成"爱人"即"不损人"的人格道德的伦理规律。
据此可以回答第一章提出的一个道德实践困惑问题:无私奉献的道德观是违背人性的吗?是的,是违背人性的。
因为,第一,理性自利的人性是从人作为理性生命主体亦即理性需求主体这一无可置疑的判断中直接引申出来的。我是自己需要什么、需要多少的最佳判断者,我的需要只能由我自己来满足。这就是理性自利的充足理由。国家计委或伟大领袖能知道我现在是饿了,还是渴了;是需要睡眠,还是需要挠痒;想吃馒头,还是想吃窝头;想吃麻辣口味,还是想吃清淡口味;想听古典音乐,还是流行歌曲;是想写作,还是出去散步……除了我自己,还有谁能比我自己更了解自己此时此刻的需要呢?除了我自己,还有谁能代替我去市场上选择既符合我的需要,又符合我的购买能力的商品或劳务呢?由此观之,无私奉献论者要求人们无私奉献、自我牺牲,就是否定个人是自己需要的主体;就是要求每个人应当放弃或牺牲自己的需要,只考虑满足他人的需要,而自己的需要也需要他人来满足。这不仅是不可能的(因为个人需要是因人、因时、因需要满足的程度和其他条件的变动而不同的),而且更主要的是否定了"自己是自己的主人"、"自己做事自己做主"、"自己的需要自己满足"的最基本的人性原则和人权原则。当一个人失去了表达自己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何时需要、如何满足自己的需要的伦理权利的时候,他还是一个人吗?因此,我们可以斩钉截铁地说,无私奉献的道德观是违反人性的。
第二,理性自利的人性是由市场经济的实践所验证为真理的。正是因为我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并且推己及人,设想别人也可能需要什么,我才会想到去生产自己容易生产(相对成本低)的、且能满足别人需要的商品,再从别人那里换回自己需要的、而却不易生产(相对成本高)的商品,从而在实现比较利益的基础上来更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要。当大家都以自利为目的如此生产和交换时,就形成了市场经济的社会化分工生产,形成了巨大的社会比较利益,促进了社会整体福利,并形成为己互利合作、为己互利交换的经济道德。与此同时,我为了参与社会合作、互利的经济活动,还必须具备能融入社会即被其他社会成员所接纳的做人资格,即人格道德。这种人格道德的基本品质就是在非经济交易的人际关系中做到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尊重他人的利益。人格道德的本质不是自利而是自爱,即完善自己的人格。而完善自己的人格必须通过善待他人、关爱他人的道德实践来体现。所以,理性自利的人性不仅是形成经济道德的根据,也是形成人格道德根据。而这两种道德正是市场经济制度形成的基础,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由此观之,无私奉献道德观不仅违背人性,也违反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