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场经济基础需要共产主义的道德上层建筑吗?(3)

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 作者:王国乡


在此,读者也许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你的论述是否在于说明,人的理性自利之本性就是人性本善的佐证?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理性自利"只是人的一种自然本性,一种以自利为目的的自主选择能力。至于一个人是选择为恶,还是选择为善,则是由他所处的环境、文化教育,特别是社会制度决定的。

本书一开始提出的道德困惑就是以市场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在对伦理学提出质疑时,也是以《新编》一书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前提的。笔者在论述自己的观点时,也一再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治国的理念是"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用一整套法律制度(包括宪法与民法)来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人民的私有产权和承包经营的国有或集体产权不受侵犯,用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产权管理制度来鼓励个人或企业追求最大利益或最大利润。政府号召"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实质就是肯定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追求最大利益而富起来,只不过是有先有后而已。正是在这种保护个人致富的市场经济制度下,个人才会有意愿并有可能选择与人为善、互利合作的经济道德和自爱爱人的人格道德。

相反,在一个否定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在一个人民的财产和人权没有保障,人们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去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被视同罪恶并受到残酷迫害,而侵犯别人利益的行为(比如斗私批修、没收个人财产、统购统销)受到保护和鼓励的社会中,理性自利的人们--至少是一部分人,就不会选择与人为善的自寻灭亡的行为,而只能选择与人为恶的自求生存的行为了。这就会形成上文已经论及的道德陷阱。"文革"斗私批修的事实说明,即使对"斗私批修"原则深恶痛绝的人,也会用批判那些侵犯他人利益的人没有厉行"斗私批修"的道德原则(指责对方私字当头、自私自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力。

旁白

经济人理性自利是形成市场价格机制,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必要条件。

革命者、公职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有偿服务,不是无私利人。

要求公职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质是不得损害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作为纳税人没有拿国家薪俸,因而没有无偿服务的责任,却有"自主自利"和监督公职人员服务质量的权利。

刘吉桂收费救人,同公职人员带薪救人一样,也是有偿救人。

公职人员因公殉职可歌可泣,但属有偿服务的职业道德,不是无私利人。

民众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是一种"为己互利"行为,不是无私奉献。

"我就一句话,是人民在养你们,你们自己看着办!"--温家宝

"损人利己不道德"是人类公认的道德伦理原则。

经济人按双方同意的均衡价格进行交换就是在厉行"为己互利"--"自利不损人"的道德。

"应当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行为。

一个人无私利人,既损害自己的利益,又导致他人损人利己,对己对人都不道德。

中国封建统治者提倡"以义制利"、"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其实质就是提倡"无私利人"的道德。

一个提倡无私利人道德的社会,一定有人在享受不劳而获的盛宴。

清代小说《镜花缘》君子国的故事说明了个人不追求最大利益,便不能形成市场经济的道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明市场是人们自觉选择的"为己互利"的和谐生活方式。

国内一些学者提出的关于市场经济道德原则--"为己利他"、"利人利己"、"互利双赢"、"主观为自己,客观利他人"--的解释是不正确或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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