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人动不动就请律师打官司,可以想见美国律师的人数之众: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共有律师50万人,分摊到全体国民头上是每483人有1个律师(仅次于以色列每408人1个律师,而日本则为1万人1个);以美国律师业务之繁忙,可以想见他们收入的丰厚:70年代末,私人开业的律师一年所得平均为5。5万美元。
不过,这些看似惊人的数字如果同美国犹太人的相关数字作一比较,则明显见拙:美国律师中犹太人占20%,纽约市共有2。5万个律师,其中60%为犹太人;犹太律师中有年收入35万美元、一次胜诉酬金达240万美元,甚至350万美元的。法律这个领域虽然远没有(也许永远不会)被犹太商人资本化,但至少其中一个行业--律师行业--的一个部分,已经被“合理化”了。犹太人以其独特的商业理性在法律园地中同样发掘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金矿。
总的来说,律师行业与电影业等不同,基本上不是一个有待喜欢冒险的犹太商人来开垦的处女地。在西方社会中,律师很早就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律师不仅社会地位高,而且其服务很早就商业化了。这个早期商业化过程没有犹太人多大的贡献,因为犹太律师出现得比较晚:美国律师界接纳的第一个犹太律师摩西,莱维是在1778年,而犹太律师的大量出现则是20世纪的现象。更何况律师业作为一个已经确立的行业,对像犹太人这样刚刚获得解放的外来者,是绝对不会持欢迎态度的。如同其他任何已确立地位的行业一样,律师业一开始就以无形的“行会章程”力图把犹太律师排挤在外:在修习法律方面,犹太青年很难进入美国东部名牌大学的法学院;毕业以后,他们也很难进入美国一些大的法律事务所;即使进去了,也很难得到升迁。所以,同在其他既成体制下一样,犹太律师在律师行业中也是“边际人”。
这样的“边际人”不可能获得通常由大事务所经手的报酬丰厚的业务,如为商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或办理遗产继承业务等,用著名犹太律师罗奈尔得·戈德法布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不是在野外体育俱乐部的环境中长大的,我们的社会联系很少,我们进不了大的法律事务所,歧视限制了我们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工作。我们没有遗产方面的业务,因为我们自己家庭就没有什么遗产。我们也没有重要的法人关系。解决谋生问题的实际方案,就是在社区中工作,经办同个体有关的业务。”
这种“同个体有关的业务”,说得透彻点,就是同穷光蛋或倒霉蛋有关的业务,是在盎格鲁-撤克逊律师眼中毫无油水的业务。受排挤的犹太律师的处境,再现了受岐视的犹太民族的长期历史:他们只能同律师事务的“瓦砾堆”打交道。
然而,正如犹太商人本身就是从中世纪经济瓦砾堆--放债和经商--中崛起一样,犹太律师以其对法律本质的体认、以其对公平正义的酷爱、以其对财产分配的黯熟,同样从瓦砾堆中崛起了:他们在为倒霉蛋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倒霉蛋运用法律来改变其倒霉蛋命运的同时,也彻底改变了自己的倒霉蛋律师的处境。犹太律师成了律师王国的幸运儿!
犹太律师开创并最为擅长的法律事务,就是所谓的“人身伤害诉讼”和“股东诉讼”。
人身伤害诉讼就是今日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一部分和前身。从法律上说,人身伤害诉讼的核心是要求物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对产品和服务负责,承担由产品和服务所引起的对消费者的一切(不良)后果;而从具体要求上说,则就是个人因受产品或服务的损害而向产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索赔的法律交涉。
同样,股东诉讼从法律上说,就是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必须向所有拥有公司部分产权而又互不联系的人说明公司经营情况;从具体要求上,则是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向公司或其经营者索赔的法律交涉。
人身伤害诉讼和股东诉讼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由弱小而受到损害的个体公民针对造成损害的法人和机构提出的起诉。这是一场力量悬殊的法庭决斗,因为法人和机构财大气粗,可以雇用上百人的“大律师”来组团“围歼”一个“倒霉蛋”。在常人看来,提起诉讼的小人物纯粹是在玩火,才会投入这样一场无望的决斗。唯有犹太律师不这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