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8.法律雇佣兵(2)

犹太商人的智慧 作者:顾骏


犹太律师清楚地认识到,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民主、公正、人权这些概念将不断增加新的意涵和内容,并在经济生活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而且,保护消费者和中、小股东,不仅体现了法律保障个体权利的要求,也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的需要。所以,法人和机构即使在法律人才、金钱和时间方面占有巨大优势,也不可怕,而且必输无疑。

反过来,纯就经济效益而论,必输无疑的法人和机构不但不可怕,还可爱得很,非常之受欢迎。犹太律师的商业头脑中早就想到,只有穷光蛋同穷光蛋的诉讼,才是真正的“瓦砾堆”,因为不管哪一方输赢,谁都拿不出钱。而受损害的穷光蛋与财大气粗的法人或机构打官司,只要损害的事实得到确认,原告索赔的要求得到法庭的支援,穷光蛋立刻可以由法人的赔款而“富裕”起来,越是损害严重,胜诉之后,也就越是富裕。

有鉴于此,犹太律师创造了一种极为“合理”的收费方式,通常称为“成功酬金”或“胜诉酬金”。同其他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方式不同,接受人身伤害诉讼或股东诉讼委托的律师只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才收费,败诉则分文不取,不过,一旦胜诉,酬金将高达损害赔偿费的25%-30%。

例如,股东诉讼的老前辈、犹太律师波梅兰茨曾接受一些股东的委托,同美国整个投资行业作过一番较量。他向法庭证明所有证券投资公司把管理费用打高了,并迫使它们将收费降到应有水平,从而使公众少支出近5000万美元,反过来,他的事务所获得酬金为240万美元。

1976年,针对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的股东诉讼胜诉,总共持有2200万股股份的1.6万个股东,每股获得赔偿为1.75美元,而犹太律师却获得胜诉酬金350万美元!

这就是说,犹太律师的利益同委托人的利益是牢牢绑在一起的,如果败诉,律师等于白白“仗义执言”了一回;要是胜诉,则一起享用法人财主提供的战利品。说到底,犹太律师最终赚的是“有钱人”的钱。从这里,我们可以又一次看到犹太人赚钱时的精到和高明。

犹太人看问题有一种内在的辩证眼光,极善于从事物变化发展的动态中把握事物。犹太律师也一样,他们在接受没钱人的委托时,眼睛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委托人那只干瘪的口袋上,而是从开始就由诉讼材料中看出,被告的那只鼓鼓的口袋,在审理结束时,会造成没钱人口袋的何种变化。说得更赤裸一点,他们从一开始时就估计出了没钱人所受损害的法律意义具有多大的经济价值。从根本上说,犹太律师所起的作用无非就是这一“法律意义”向“经济价值”转化过程中的“中介”,恰如一般商人将物的使用价值转换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或者相反一样。

对于犹太律师的这本法律生意经,一位英国经济学观察家估摸得十分准确,虽则在表达上略显火爆了一些:

“贪婪犹如饮食,同是人的本性;而为真实的或想象的伤害索取巨额损失赔偿则犹如苹果派,同是美国的特色。这并非偶然:美国的律师行业为了提高自己的营业额,发明了一种极妙的推销手段,即成功酬金,这就是用来答谢律师的那肥肥的一大块--一般占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的损失赔偿费的30%,不过要是败诉,就什么也没有了;这正是货真价实的美国实业传统。无销售,无佣金,还有比这更公平的吗?而你一旦接受了这一条,法律就不仅是最高法院崇高的尊严,而且还是像爆玉米花或女子发型那样可以出售的商品了;既然如此,你还能因为以法律为业的人真的四处叫卖而抱怨吗……对稳重的欧洲人来说,这种观念是令人震惊的,但它真的有害吗?”

当然,即使以法律或正义为商品,只要是在维护法律、伸张正义的前提下赚的钱,总比违反法律、践踏正义的情况下赚的钱,来得正当、来得堂堂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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