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福国民议会期望将非德意志的各民族保留在新的德意志国家里,而每当这些民族以行动来表达其本民族的愿望时,国民议会则又必然地依赖于奥地利和普鲁士军队。当温迪施格雷茨镇压了捷克的革命时,法兰克福国民议会不禁为之拍手叫好。它对普鲁士军队镇压波森的波兰人这一行动也表示满意。在这个问题上,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和在柏林举行的普鲁士国民议会,意见并不一致。前者的议员认定普鲁士的革命议会太激进和亲波兰,因比实际上是支持普鲁士军队和容克去反对柏林的革命的。而没有柏林的革命,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原本就不可能存在。总之,国民议会转而反对柏林的革命运动,从而失掉了先前支持它的群众基础。当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后来发起一系列反对容克、沙皇以及法兰克福的骚乱的时候,议会承认本身的虚弱和脆弱,只能请求普鲁士军队作为自己的庇护者。
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失败
1848年末,垮台的日子临近了。民族主义者彼此都要将对方置于死地。整个中欧地区,从丹麦到那不勒斯,从莱茵兰到罗马尼亚,觉醒了的各个民族彼此不再尊重对方的愿望,大家都为对方的失败而幸灾乐祸。随着互相之间的争吵,旧的专制制度和民族压迫的秩序得以加速恢复。在柏林和维也纳,依仗军队归来的反革命势力重新执掌了政权。12月间,法兰克福国民议会最后发表了一项“德国人民权利宣言”,它包括许多个人权利、公民自由和宪法保证,是一个人道与品格高尚的文件。从内容看,它在许多方面都沿袭了18世纪法国和美国的宣言路线。但有一个明显的不同,法国和美国的宣言说的是“人的权利”,而德国的宣言说的是“德国人的权利”。1849年4月,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完成了拟订宪法的工作。当时已经很清楚,奥地利肯定会被排除在德国之外,原因很简单——复辟了的哈布斯堡政府拒绝参加。因此,国民议会中的“小德意志派”便一意孤行。一个新的德意志帝国,即排除了奥地利的立宪的德意志联邦国家的世袭元首职位,现在被奉献给普鲁士的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
对此,腓特烈·威廉给吸引住了。可是,普鲁士军官和易北河以东的地主并不是这样想。他们不希望普鲁士湮没在德意志帝国里。国王本身也有他自己的疑虑。如果他接受了献上的王冠,那么他仍然要依靠暴力强令小国承认自己的皇帝称号,而这些小国并无代表出席法兰克福国民议会,也就不受国民议会的约束。事实上,这些小国的政府仍然在其本国拥有实际的权力。威廉还会受到奥地利的干扰。他并不希望战争。作为霍亨索伦王朝的继承人,去接受一个受宪法限制并且反映人民主权的革命概念的王位,这对他也是有失体统的。他宣称,他不能“从水沟里捡起一顶皇冠来戴”,拒绝接受它。这顶皇冠势必要由跟他一样身份的人,即德国各邦的君主慷慨地献上。
这样,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全部工作毫无成效。大部分议员原先从未打算使用暴力,结果他们被击败而回家去了。依然留在法兰克福的一小部分激进分子自作主张,颁布了宪法,极力主张进行一系列的革命发动,并且号召举行选举。在萨克森、巴伐利亚、巴登等地都发生了骚动,但普鲁士军队一一将它们镇压下去。普军还将残存在法兰克福的议员驱散掉。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活动至此结束。
总之,1848年,自由民族主义未能产生一个统一的宪政德国,一种较少自由的民族主义很快取而代之。从长远看来,1848—1849年德国自由主义的脆弱与失败,助长了德国与西欧之间复杂的疏远状态。1848年革命的失败使成千上万失望的德国自由主义者和革命者流亡到美国,在那里这批自由主义移民被称为“48年战士”。
在普鲁士本国,机灵的国王通过颁布他批准的宪法来安抚每一个人。这是一部具有普鲁士特色的宪法,从1850年到1918年一直有效。宪法规定设立单一的国会,代表普鲁士各个不同的地区。国会分两个议院举行会议。下议院是通过成年男子普选而产生的,这种选举制度实际上根据纳税数额将居民分为三个等级:富人、次等富人和普通人。少数的巨额纳税人的税款合在一起占纳税总额的三分之一,他们便选出地区选举团成员的三分之一。地区选举团再选出下议院的代表。按照这种办法,一个大财主便拥有相当年数百个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在1850年,普鲁士拥有大宗财产的人主要仍是易北河以东的容克地主。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莱茵兰地区的工业资本家也包括进去了。容克阶级同样并未随着农奴制的最后废除而受到损害。他们扩大了自己占有的土地面积,而从前奴隶般的农业工人,已变为经济上依赖于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由雇佣劳动者。
在1850年,普鲁士宪法是相当进步的。如果说在上述间接的选举制度下,人民群众尚能选出极少数的代表进入议会;那么在英国,直到1867年,或者甚至晚到1884年,人民群众才能选出自己的代表进入议会。不过,普鲁士宪法直到1918年仍然有效。到19世纪末,随着民主在其他地方的进展,原封不动的普鲁士选举制度就变成反动的与鄙俗的了,它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和工业家在国内享有一种不寻常的特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