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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醒觉与实现的生活(5)

清心九书2 作者:郑石岩


了解别人,相对的也有助于了解自己;接纳别人,也有助于接纳自己;宽容别人,也就是宽容了自己。心理活动毕竟是在自己,所有不能谅解所产生的恼怒,都是自己在承受,所有的苦闷都由自己造作而起。所以能了解别人、原谅别人、接纳别人的人,就有了充分的醒觉。《楞严经》上说:

眼色为给,生于眼识,眼有分色,色尘无知,识生其中,则为心在。

当我们执著于人我的差异,比较彼此的高下,分别彼此的色相,就会产生对立,就会有了自我中心,犯了严重的我相。色尘本身并没有障碍我们,苦恼我们,所有的苦恼都起于对识的执著。在楞严会上,佛陀对阿难说,修道者不能成就无上菩提,都是由于犯了两种根本的错误,即:

与诸众生用攀缘心,而误以为是自性。

由诸众生,遗失本明,而不能自觉。

人我之间的关系,只是色相的表征。别人有愧于我,就必须了解到那只是一时的不便;别人对我不客气,是由于他被境界所转,一时失去控制;别人与自己意见不同,那是根性因缘不同……凡此等等,能作如是了解,自己就不会引发瞋怒。

能了解别人的苦衷,就能体谅别人对自己的不是;能欣赏别人的优点,就能与人和睦相处;能宽容别人短处,就能伸展自己的胸襟度量。

明白事理·承担是非·事事无碍

我们已经讨论过精神生活的提升,一方面要把潜意识中阿赖耶的业力种子,释放出来,转识成智,成为实现生活的种种福德,另一方面还要修禅定功德,长生智慧。前者成就了事,它是属于生灭门的范畴,后者成就了理,它属于真如门的范畴。能如此,才能做到《华严五教止观》所谓的“事理两门圆融一际”。华严宗初祖社顺和尚说:

心真如门者是理,

心生灭门者是事,

即谓空有二见自在圆融,

隐显不同,竟无障碍。

很明显的,中国华严宗所谓的理事无碍,正是要把潜意识中阿赖耶的种种业力因子,实现出来,从而解脱,使如来藏这个能发智慧的般若性体重现光明。

所谓心真如门是指空性的如来藏识,它是净化之后的思维形式,这种思维形式也许是直观的,也许是逻辑的。它是一种纯粹的理体,是一切智慧的根源。虽然真如门的修证,是不可思议的甚深法界,但是真如门的修证,如果不是从生灭门中实现出来、净化出来是办不到的,所以理事必须双修。

在日常生活中,理法界相当于哲学上实证论者所谓的逻辑一贯性,事法界相当于道德的期待性,理事法界相当于经验的检证性。我们要用这三个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去导正生活,并做为转识成智的依据。

明白事理就是要在日常生活当中,根据以上三个标准去明白是非,但是明白是非也可能带来另一个障碍,因为我们很容易执著于是非,而以是非之心来度计别人或责备自己,处处挑剔,看不习惯,甚至造成道德强迫症。因此,必须能承担是非,放下对是非的挑剔,这样才能做到理无碍,事无碍,理事无碍,事事无碍。

从心理卫生的角度来看,健康的心理生活需要一套良好的伦理行动。心理学家如弗洛姆、罗洛梅等人都强调伦理的实践是心理健康的条件,但是伦理绝对不是束缚自己的锁链,而是引发自己醒觉的针砭。当一个人为了遵守戒条,而弄得处处不自在时,戒律成为奴役自己的枷锁;反之,如果以实践智慧来实现戒律,戒律则是智慧的表现。因此,事与理不是截然不同的两项,而是生活上体与用之一体两面。伦理的本身包含了事与理两个部分:事是生活格律或戒律的“有法”,理是一切自在,能承担能放下的“空法”。事理圆融,就能勇于改正而不悔恨自责,努力积极而又不落于执著焦躁,这就是事事无碍,能实践大乘菩萨行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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