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伦理的精神法界(2)

清心九书2 作者:郑石岩


佛陀固然提出了许多生活应该遵守的戒律,但是他一再强调“戒而无戒”,要把自己变为伦理的主动实践者,千万不要变成了它的屈从者。伦理的目的是净化自己,伏断烦恼;如果为了实践伦理反而带来困扰,那么所实践的行为就不属于自己的精神生活,不能引发充分的醒觉了。在早期佛教经典中可以看到佛陀说:

“如果信受奉行这些教义,会使自己迷失痛苦,那时你就该拒绝遵守它们。”

人文的伦理是要一个人成为主动的伦理实践者,而且最后的目标是自我的醒觉。佛教的伦理及其教诫,不是神所制订的,它不代表一种权威,而是一种精神生活的指引。在佛教的伦理观里,法师并不是权威的代表,佛陀曾说:“如来没有所谓导师紧握的拳,法师是一位循循善诱的觉者。”佛教所宣导的是一套重视个人内在开悟的伦理,要每一个人从许多苦难和烦恼中解脱出来,看到自己的本来面目,过创造性的生活。因此,佛陀的教诫是不要信赖传闻,不要相信或依赖习俗,不要因为它是经典上说的或者因为它与你的信仰符合,或因为它是你的导师开示的话,你便信赖它,你要做自己的灯,只有依赖自己,不向别人或外力求援的人才能达到最高的境界。

相反的,另一种伦理则与佛教大相径庭。它源自权威和绝对地服从。伦理和教诫是神所制订的绝对规范,人不能违背它,否则就触犯了神的意旨。因此,无论你高兴或不高兴接受,必须绝对地服从,因为它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和绝对的力量。在这种权威的观念下,人成为规范的奴隶,为了取悦神或权威,必须屈从那些不得不做的规范。如此一来,即使表现了最好的美德,仍然不能使自己成为主动的伦理实践者;它不能成为醒觉的力量,不能成为健全的精神生活,因为他的心中一直还有所求,有所惧怕。在权威的伦理下,人失去心灵的自由和真正的慧性。

从另一方面来看,伦理和信仰是分不开的;因为信仰是个人对精神生活的肯定,缺乏信仰的人则无异否定了精神法界的存在。事实上,信仰是人类心理活动的自然现象,也是与生俱来的一种心理需要。心理分析学家容格认为正因为我们心中存在着对信仰的需要与现象,所以信仰是存在的事实,人不可以没有信仰。但是从心理分析学来考察,则信仰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人格健全发展的结果,是个人潜能实现后的真我之肯定,具有清醒的独立性和创造性的特质。这时在精神生活上有了光明的取向,他们爱护同胞,慈悲为怀,体验到民胞物与,有参天地化育的自在感,参入永恒的法界,所以称它叫醒觉的信仰。透过醒觉与实现,把自己的精神生活提升到更高的境界,直到证入一真法界。因此,醒觉的信仰有以下几种特质:

第一、它具有良好的自发性,使自己生活在不断的成长和实现自己潜能的喜悦中,并与别人分享。他们的一切努力是自发性的而非被强迫的。

第二、承认生命及生活的有限性,而以恬淡和简朴的态度去接纳真理,以免除贪婪和无谓的妄想。

第三、提升自己的精神生活,而不是专注于虚荣的追求。对生活本身的肯定,就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喜悦。

基于这样的信仰与实践,生活上逐渐走向自主性而非强迫性。心灵渐渐地自由,智慧慢慢地开展,那就是佛的信仰。史密斯在其所著《人类的宗教》佛学篇中,把佛陀所建立的教化归纳为以下六点特质:

佛陀弘扬一个没有权威的宗教。

佛陀弘扬一个没有仪式的宗教。

佛陀弘扬一个没有臆测的宗教。

佛陀弘扬一个不依传统的宗教。

佛陀弘扬一个强调自力的宗教。

佛陀弘扬一个非超自然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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