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察史弊修订《开皇律》

蒙曼说隋:隋文帝杨坚(上册) 作者:蒙曼


改革法律制度,这可是隋文帝非常关注的一件大事。隋文帝为什么关注法律啊?从正面来说,法律是治国的根本。只有法律制度健全了,国家管理才能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老百姓的行为也才能有所依据。所以,有为的统治者都会重视法制建设。

从反面来说,隋文帝的教训也太深了。当年,北周统治者迷信乱世用重典,本来就是法令森严,到了周宣帝时期,更是严刑酷法,官员动不动就来一顿天仗,搞得人心惶惶,众叛亲离,才让杨坚钻了空子。这是血的教训啊。现在,自己也当了皇帝,当然不能重蹈覆辙。怎么才能不重蹈覆辙呢?

隋文帝刚一上台,马上就组织了一个班子,由宰相挂帅,专门负责修订法律。怎么修订呢?按照三方面的原则修订。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条文从疏、从简。

怎么叫从疏、从简呢?北周原本有罪名将近一千八百条,太复杂了,对社会管得太细了。老百姓动不动就会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反而失去人民应有的敬意了。如果大家都觉得犯法是常有的事,你还怎么指望他敬畏法律呢!怎么改呢?隋文帝和大臣们大刀阔斧,一下子就把法律条文减少了一千二百多条,只剩下五百条,法网稀疏了,老百姓就不会莫名其妙地犯罪;另外,减少法律条文后,法律的重点也就突出了,这反倒容易让人掌握真正的法律精神。

这和秦末农民战争的时候,刘邦进入关中地区,马上废除秦朝的严刑酷法,宣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三条基本法律是一个道理,目的就是安抚人心,让社会规范更宽容。但是,无论法网怎么稀疏,肯定还是有人犯法。怎么样处理这些已经犯法的人呢?

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量刑从宽、从轻。

按照《资治通鉴》的记载,就是:

去前世枭、轘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

什么意思呢?

第一,除了谋叛,谋反这样的重罪,剩下的犯罪行为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再搞族诛、连坐这一套了。

第二,把车裂、枭首示众这一类的酷刑都废除了,只允许五类刑罚存在。第一类是死刑,又分为斩首和绞死。斩重于绞。为什么?斩不留全尸,绞留全尸。这是最严肃的判决。第二类是流放,路程是从两千里到三千里;可能有人会以为,这流放也可以当旅游来看待啊?把我流放到海南岛去,我顺便观光好了。是不是呢?不是这么回事,在流放到海南岛的同时,还要打板子,在打板子的同时还要服苦役。换言之,流行和苦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是第二等重罪。第三类是徒刑,年限是一年到三年,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有期徒刑;第四类是杖刑,打板子六十到一百下,根据罪行轻重,再分为五等。最轻的打六十大板,最重的一百大板;第五类是笞刑,还是打板子,数量是十到五十下。要知道,周宣帝时期打板子的底线可是二百四十下,这样一对比,不就知道隋朝的刑罚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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