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

经济法(第2版) 作者:向征


(六)外方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由于在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一般比中方大,承担的风险也大,为了鼓励外方投资,我国《合作企业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全部固定资产,是指合作企业依法对合作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偿还企业债务以后,剩余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部分。在合作企业合作期满而企业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中方不得先行分配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

合营企业中外各方共同出资,外方不能先行收回投资。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方式有三种:(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案例分析

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此合作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解析:

合作合同合法有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方式灵活,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承担的比例和方式也较为灵活,外方可以先行收回出资。所以该合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合作企业的设立,我国实行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除了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

(一)设立的基本条件

1.设立法人式合作企业的条件

根据《合作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中国法人条件;(2)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3)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条件

根据《合作企业法》和《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合作企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

此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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