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市、镇、村等地方政府承担的公众责任还是很大的。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日本出现了一系列全国性的政党。对任何国家而言,这都意味着所有政党都将卷入一场“执政党”与“在野党”的激烈斗争之中。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没有受这股潮流冲击,仍然主要由“长者”们来把持局面。不过,在以下三个领域地方行政机构没有自治权。包括:一切法官均要由国家任命,警官和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一直是通过调停或仲裁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倒是警察显得更重要一些,每逢有临时集会,他们都必须到场维护治安。但是,这种任务并不是常有的,多数时间警察的主要任务还是保护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使警务人员不过多地参与地方事务,政府会常常对警官队伍进行人事变更。学校的教员也常有调动。和法国一样,日本对学校的规定十分严格,全国上下每个学校在同一天授课内容都是一样的;每天早晨每个学校都在同一时间内都在同一广播的伴奏下,做着同样的广播体操。学校、警察和法院不受市、镇、村等地方行政政府的管辖。
由此不难看出,日本的政府机构和美国的政府机构是迥然不同的。在美国,由民选产生的代表来行使最高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地方的管理工作则主要由地方警察和地方法院来执行。然而,和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比起来,日本政府在形式上和他们并没有巨大的差别。例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一切法律都由内阁负责起草,国会实际上从未起草过法律。在荷兰,甚至镇长、市长在法律上也是由女王来任免的,因此女王的权力在形式上是直达地方政府的。这点比1940年以前的日本要做的好。虽然这些职务实际上总是由地方来提名,但必须由女王任命才能生效。在荷兰,警察和法院也是直接对君主负责。但是,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地创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主要是沿袭法国传统。在荷兰,运河的开凿、围海造田及地方的发展事业等都是整个地方政府的任务,而不仅仅只是市长或官员们的任务。
将日本政府和西欧各国政府作个简要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真正的差异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各自的职能。过去的经历使日本人养成了“服从”的习惯,并且这种习惯已深深的融入了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中。政府可以确定的就是,只要那些“阁下”们还高居其位,他们的特权就会受到人们的尊重。这并不是因为人们从心底里拥护他们的政策,而是因为在日本,越过等级特权的界限就是最大的错误。在政府的高层,“公众舆论”是没有什么地位的。政府只要得到“国民的实际支持”就行了。当中央政府越俎代庖来对地方事物进行干涉时,出于惯性,地方的司法单位也会对上级的裁决表示尊重。一般美国人主张国家应尽量少地行使其对内职能,而在日本人眼里则不然,他们认为国家几乎是至善至美的,因而政府越关心人民生活越好。
另外,考虑到舆论监督的作用,日本政府在提到“各得其所”的等级思想时非常谨慎。当政府提出一项议案时,即使这个决议本身是对全体国民都有好处的,但考虑到民意的影响,政府还是希望能够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在推广旧式农耕改良法时,同美国爱达华州的同行们一样,日本国家农业发展署并没有使用行政权力来硬性推广。在鼓励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时,政府官员总是要和地方名流进行多次深入的交谈,并对他们的意见给予充分的重视。地方事务需要地方独特的解决方法。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就是给一定人一定的特权,但同时把这个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同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对“上级”更加尊重、更加顺从。因而“上级”们会有较大的行动自由,但同时他们的行为又得有度。日本人的座佑铭就是:“各得其所、各安其分”。
在宗教领域,明治政府却制定了许多古怪离奇的制度。然而,这与日本人的那条格言并不是冲突的。因为一个国家往往把它对宗教信仰的管辖视为民族统一与优越性的象征,而在其他领域则给予个人更多的自由。日本国民的主流信仰是神道教。就如同美国人对国旗特殊的崇敬之情一样,由于神道教与民族象征的特殊联系,它在日本也受到了人们特殊的尊敬。因此,日本政府说神道教只是人们的信仰,而不是宗教。这样,日本政府就可以像美国政府要求凡是美国人都必须对星条旗敬礼一样,要求全体国民都信奉神道教,但他们说:这并不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因为“不是宗教”,日本可以在学校里教授神道教的基本教义而无须担心西方国家的责难。在学校里,国家神道教的教义就成了自信奉神以来日本国的历史,成了对“永世的统治者”天皇的盲目崇拜。国家神道教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受国家管理。而对其他宗教信仰,不论是佛教、基督教、还是其他教派的神道或祭礼神道,日本政府都听任日本公民的个人意愿,这点几乎是和美国一样的。宗教上这两种不同领域在行政上甚至是在财政上都是分开的:国家神道教受内务部神职司的管辖,它的神职人员、祭祀活动乃至神社等一切费用开支均由政府承担;世俗神道教、佛教及基督教各派系均由教育部宗教司管理,经费来源主要是教徒的自愿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