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的劳动卫生责任
【典型案例】
某温度计厂的主要产品是汞温度计,在厂房改建过程中,该厂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经仲裁委员会调查,该厂的有汞作业车间墙壁均未涂加防汞保护层,职工没有专门的洗澡和更衣设备,车间的通风设备已经报废。
问题:职工的请求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核心法规链接】
《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重点内容解读】
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卫生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别是要避免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导致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包括:
1.告知、教育、培训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包括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豢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环境和条件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伺、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在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同时,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必须做到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而且,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更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3.劳动过程防护和卫生管理的义务
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实施卫生防护和管理。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对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应当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4.职业健康监护的义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孰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对于身体健康遭受伤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劳动者由于劳动卫生方面的原因遭受伤害,可以获得有关工伤社会保障。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温度计厂的主要产品是汞温度计。众所周知,汞对于人体是有害的。汞温度计的生产是一种有毒害的作业。《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有关部门颁发的《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有汞作业车间的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和其他内部结构均应采用不吸附汞的密实材料,并在其外表面加涂环氧树脂或过氯乙烯保护层;有汞作业车间应根据汞作业各工序的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采取有效的密闭和机械通风与自然通风;有汞作业车间(场所)下班后要进行全面的清扫和冲洗工作,工厂应设置职工(淋)浴室、更衣室和衣帽箱。该厂在有汞作业车间未涂加防汞保护层,职工更没有专门的洗澡和更衣设备,而且车间的通风设备也已经报废,这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职工身体健康带来了危害,应当予以纠正,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