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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3)

政府执行力 作者:徐珂


目前,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行政问责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为:对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意义、措施和方法作了较为系统的探索和研究,行政问责的制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实效性、影响力逐步加大。特别是随着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对政府的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各方面监督的同时,加强政府自身的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几年来,对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不断加大,起到了警戒作用,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但是,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并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以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制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作用。

1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除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原因外,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自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和问题。

一是从问责的行政行为看,过分注重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忽视决策环节和监督环节的问责。事实上,由于决策失误和监督不力给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相当大。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数字表明,2002年1月到11月,全国仅由于违规担保、投资和借款等,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达72 3亿元。从问责的监督机制来看,我国政府掌握80%的信息资源,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相当严重,在政府内部监督的过程中对于行政官员的降职、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的程序、原因及相关情况等公众的知晓度并不高,这就存在着暗箱操作的可能。因此,如果实施行政问责制仅局限于对各级政府机关和干部执行情况的问责,将难以避免因决策失误和监督不力给国家经济社会带来的巨大损失。

二是从问责主体看,过分注重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问责,忽视其他主体的问责。一方面,行政问责制往往停留在上问下责的层面,即下级因为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被解职,却没有解决上级由谁来问的问题。而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启动的主要是同体问责,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忽视了异体问责。包括权力机关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制;等等。比如,虽有质询制度和罢免制度,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社会舆论无发动问责的权力等。

三是从被问责主体看,过分注重对某个或某类干部某种职责的问责,忽视对各类干部的全面问责。一方面,我国目前多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一些地方也实行了庸官问责制,但没有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各类干部问责体系,并且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上下左右之间,特别是上下之间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边界是相对模糊的,加上现实中各种关系网的存在,致使追究责任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当前行政问责制主要追究的是行政官员的行政责任,或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法律责任,使责任者逃脱刑事制裁;或以行政责任(如行政处分)代替政治责任(罢免),降低对责任者的惩罚,从而遮蔽了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等。这就导致了行政问责落不到实处,一些行政官员发生重大失职行为时每每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终究平安无事。

四是从问责依据、程序、方式看,任意性大,缺乏统一性,难以操作。我国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带有较重的人治色彩,没有形成良好的政治惯例和传统,缺乏基础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粗线条的,随意性大,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各地行政问责所适用的规范繁多,在问责的范围、惩处的依据和尺度等方面不统一,导致问责操作上困难重重。比如:长沙市出台的《办法》对行政官员实施7种不同的行政问责;《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在其16条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有关问题;《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把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浙江实施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庸官问责制”,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轻则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重则责令辞职或免职。这些问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依据、程序、方式不一,内容存在一定差异,没有形成统一的问责体系,问责的随意性因而难以避免。

2 目前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主要措施。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国行政问责的实际情况,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体系,必须切实解决当前实施行政问责制面临的难点和问题。主要措施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改变问责只注重执行环节的做法,把问责延伸到决策和监督环节,使问责始终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全过程。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突出问责的重点,使问责最大限度地发挥成效。要在决策环节中突出问责的服务意识,提高问责的服务质量和效能,使问责顺利获得合理的法理地位,赢得当事人和更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同时采用质询等方式为决策提供各种参谋咨询,减少决策的失误,增强决策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决策造成的危害。要在执行环节中突出问责的责任意识,着力关注滥用权力、行政越权和失职、执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当、职能错位和缺位等执行过程中责任缺失的现象,唤起和强化政府机关及其干部的责任意识,使政府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要在监督环节中突出问责的法治意识,看政府机关及其干部是否依法运用我国法律法规赋予的问责手段、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全面履行自身职责,并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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