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感受和双重标准
如果上述像是学术探讨,那我要纠正这一印象。和普通读者一样,我深爱犯罪文学,对它充满激情,这是经得起任何理性解释的。我十岁左右读了福尔摩斯和布朗神父故事并开始爱上它,在侦探小说的评论方面也有好几年的经验,因为痴迷于此从而催生了这本书。我的研究是从推理迷的角度,而非从埋头制作索引卡片的学者的角度,以广泛阅读和重新阅读为基础,但并没有尝试读完所有犯罪文学,如今这类书太多了,除非只看目录否则不可能读完。由于我个人的偏好难免挂一漏万,但也可能是疏忽造成的。我希望读者对待错误能稍微宽容些,就像有一次福尔摩斯发现学生偷看考卷,他却说:人总是要犯错误的1。
和所有此类研究著作一样——尽管很少有人承认这一点——这是一本表达个人喜恶的书。我对各类犯罪小说的热情已不再一如既往。如今我已经无法愉快地阅读凡庸侦探派作家的作品,虽然我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我仍然非常欣赏黄金时代侦探小说家创作的佳作,但更欣赏那些我称之为犯罪小说家的优秀作品。同时,我尽量保证公平公正,试着让本书首次站在文学的角度对犯罪小说作出评估。是不是可以说“首次”呢?应该可以,因为以往犯罪小说研究者是从文学以外的角度评价它们的。比如,奥登坦言,对他来说“侦探小说谈不上纯艺术作品”,只是具有让人欢愉的功能。他将《审判》2视为纯艺术作品,“谁是罪人已有定论,但其具体罪行却并不确定”,这与侦探小说截然不同,可以说正好相反。有人会抗议,认为这种比较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而且哈米特和钱德勒(还有其他人)的作品至少具有一些艺术特征。奥登则回避说,这些书不是他所定义的侦探小说,钱德勒的作品“气势逼人,令人感到极其压抑,应该被作为纯艺术作品而不是逃避文学来阅读和批判”3。这也不正确。钱德勒的作品是另一种类型的逃避文学,这是毋庸置疑的。有人问钱德勒谁是“最好的侦探小说家”,他含糊其辞地回答说:“难以回答,种类太多。从销量上说是加德纳和克里斯蒂。克里斯蒂读不下去。加德纳是好朋友。卡特狄克森4我也读不下去,但是有人喜欢他……最注重细节的当属弗里曼威尔斯克劳夫兹。最擅长使用拉丁引语和希腊引语的是多萝西塞耶斯……这完全是一堆废话。必须有统一的定义和标准。”
1指《三个大学生》。
2《审判》是卡夫卡最具代表性的长篇作品之一,叙述约瑟夫K在莫名其妙地被逮捕之后,一连串错综复杂的查访过程。
3以上引自奥登《侦探小说的奥秘》。
4约翰狄克森卡尔的笔名。
必须有统一的定义和标准——这是不可能的。怎样衡量谜团与人物刻画孰轻孰重?前者存在于侦探小说之中,而后者则是犯罪小说的标志。当侦探小说包含人物刻画而犯罪小说又含有谜团的时候,这个问题尤其难以回答。这两类作品很相似,但不是同一个东西。如果用公认的文学标准来评判侦探小说的话,其中大部分作品第一眼看上去都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但是没有人会公开谴责复辟时期的喜剧,说它缺少了詹姆斯一世时期戏剧的深度。它地位不高,但是有其独特的优点。同样的道理,侦探小说比犯罪小说地位低,但除了那些最死板的作品,它还是有其自身优点的。这里必须使用双重标准。因此,首先可以说典型的侦探小说几乎毫无文学价值;其次,饶使如此,还是有可能出现天才的、骗术精品的和构思巧妙的作品和复辟时期的喜剧一样,侦探小说内部也有等级之分,就像喜欢范布勒1而不喜欢康格里夫2是一种偏执的口味,将密室大师约翰狄克森卡尔同其他作家相提并论也算是一种错误。埃德蒙威尔逊说“有这么多好书要读……没有必要让自己去忍受这些垃圾”时,显然否定了侦探小说的趣味和魅力。
1约翰范布勒爵士(1664—1726),英国建筑师、戏剧家,著有喜剧《故态复萌》(1696),《河东狮吼》(1697) 等。
2威廉康格里夫(1670—1729),英国剧作家,斯威夫特、蒲柏和斯梯尔的密友,作品体现英国王政复辟时期喜剧的风趣及讽刺特征,如《为爱而爱》(1695)和《如此世道》(1700)。
大部分小说的史学家和评论家会犯的错误是,使用单一的标准评判不同类型的小说。他们过于喜欢谜团和诡计,以至于把属于谜团和诡计的无可置疑的趣味与文学的意义混淆。他们认为,如果《月亮宝石》算是文学作品,那么其他同样构思巧妙且更加叫人迷惑的作品也一定算是文学作品。不管是对这类作品感兴趣的天才作家,如坡、福克纳,还是有着聪明想法的平庸作家,他们都等同视之。这样一来,便贬低了所有犯罪文学。我们要有一个先决条件:如果我们要说犯罪小说哪里好,我们也必须说它哪里差一点,哪里很普通,哪里很差;优秀的犯罪小说是高质量的小说;巧妙的构思和诡计是值得肯定的优点,虽然粗陋、马虎的写作技巧可能糟蹋了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