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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底层社会与维权抗争(2)

抗争性政治 作者:于建嵘


由于这些活动都不可避免地要与政府打交道,因而,无论政府是事件的仲裁者,还是维权抗争所诉求的对象,都成为抗争性政治中不可缺少的行动主体。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模式中,由于国家(执政党或政府)既制定具体的社会发展战略又参与具体的经济事务,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游戏的参与者,因而,国家虽然希望能释放市场和社会的能量,但是,它又意识到,它必须垄断资源以增强自身的统制能力。并且,由于长期的行政统制政策所具有的惯性力量,它也担心一旦将社会放开,现有的体制是否有能力容纳群体性发泄所爆发的力量。因而在这种矛盾的处境中,政府最终成为了维权抗争的对象。“当基层和地方政府本身成为集体行动的诉求目标时,当集体行动的参与者所面对的法定社会控制力量很显然已经成为拱卫(作为潜在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管理当局的‘私有力量’时,集体行动者的怨恨,就会直接转移到他们身上,从而迅速引发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也就是说,在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的管治是不可缺少的。从国家层面来讲,它涉及社会治理的问题。

由此,政府与民众就在这个特定的场景中遭遇了。因而,抗争性政治不仅表明民众为表达和维护自身权利而进行抗争,而且意味着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也要采取积极的态度。这就要求对社会冲突进行科学应对必须树立新的治理观念。

治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西方政治学和政治社会学者广泛使用的一个全新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管理理念,它主张通过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协商来解决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治理理论是在中国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公民社会初步显现的情况下,由政治学者引介到中国的,其基本目标就是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和统治理念的转变,逐渐形成一种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治理与服务型政府。处在社会风险高发期的转型中国,需要改变传统的统治方式和理念,树立全新的治理理念;鼓励民间组织的成长和发展,建立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允许工人、农民和社会其他利益群体形成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提高体制容纳社会冲突的能力;拓宽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在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参与下,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最根本的解决之策还是要积极推进政治改革,逐步建立体现民主和宪政精神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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