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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与社会稳定(1)

抗争性政治 作者:于建嵘


社会冲突问题,是政治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由于其政治上的敏感,中国的社会科学家多将其视为研究的雷区而不敢涉足。因为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主流的话语体系往往将社会冲突视为社会的“病态”,并在“注意政治影响”的名义下将中国社会经常发生的各种抗争活动掩盖起来,将其概念化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和表现。这种做法忽视了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不良社会后果:其一,执政者不能正视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不能正确认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所进行的抗争活动具有的积极意义,并企图以高压的方式将他们排斥于体制性利益表达之外。其二,空泛的政治说教取代了实事求是的政治路线,执政者所追求的高度理想化的政治建构与社会的现实政治生态形成强烈反差,导致其合法性在快速流失,客观上为社会动荡不断积累爆发的能量;使底层民众在实践形态的政治生活中不断拷问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时,逐渐建构起与其自身政治地位相适应的话语体系,即以“上访”、“诉苦”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表达方式,不断地冲击着现有的政治结构并引起高层决策者的重视,从而使执政者在政策制定中更多地反映底层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要真正领会中国存在的社会冲突状况,必须对一般的冲突理论有所了解。20世纪60年代,社会冲突越来越多地受到西方社会学家的关注,成为他们分析社会变迁和发展的重要理论框架。事实上,“一致与冲突,都是社会存在的两种基本动力。稳定与变迁,是社会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成分;冲突引起社会变迁,社会变迁排除冲突的消极影响”。正因为如此,对社会冲突进行深入研究一直是国外社会科学家的着力点。

一、社会冲突及其功能

(一)社会冲突的理论发展

社会冲突是人类交往过程中的对立状况,它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和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因。 “冲突被认为是一个在社会性与结构性安排中相反力量间产生的不可抗拒的过程;这样的冲突为一些干扰性的结构条件所促进或阻滞;在某一时间点的冲突的消除会产生这样一种结构性状态,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结构性的状态会不可避免地使相反的力量之间发生进一步的冲突”。

在借鉴各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冲突理论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冲突理论的源起阶段。如果从学术传统来追究,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齐美尔和韦伯的著作代表了社会学中冲突理论的开端。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冲突理论源于马克思。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阐释冲突理论,但是马克思阶级冲突的观点还是以各种形式渗透到现代冲突理论当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阶级和阶级冲突一直贯穿于马克思的理论当中,它被看作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在阶级社会中,统治者依靠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剥削其他阶级。在这种状况下,被统治者必须通过革命的方式来推翻统治阶级,建立一种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社会秩序。

齐美尔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互动交往的一种形式,冲突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冲突既是利益冲突的反映,也是社会行动者本能的反应,冲突并不一定引起社会各系统的崩溃和变迁。冲突是促进社会有机体团结和统一、保持社会系统整体完整的过程。冲突和合作都具有社会功能,一定程度的冲突是社会群体形成和群体生活持续的基本要素。齐美尔关注的是不太激烈的冲突,认为冲突不激烈,对社会的整合发挥积极作用;如果冲突激烈,则会对社会的整合发挥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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