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集体行动与维权抗争(4)

抗争性政治 作者:于建嵘


对于当代中国农民抗争最具理论意义的研究成果应该是李连江和他的合作者欧博文完成的。他们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了“依法抗争”这一描述中国农村政治冲突的重要概念。他们认为,“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都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与,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上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在“依法抗争”的框架里,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依法抗争”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

应该说,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的“依法抗争”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是具有解释力的。但是,由于斯科特是以东南亚国家农民为考察对象的,他的许多结论对于具有独特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的中国农村和农民来说并不完全适用;李连江考察的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而事实上,现今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在抗争的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都已超越“依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表现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新特征。我将这些具有新的形式和内容的农民维权活动称之为农民的“以法抗争”。 “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所指有实质差别。这里说的“法”,仍然泛指国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但“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具体来说,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而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以法抗争”阶段。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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