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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与维权抗争(5)

抗争性政治 作者:于建嵘


我对农民“以法抗争”解释框架的提出,主要是根源对湖南省H县农民抗税行为的考察。H县农民维权抗争进入我的研究视野是1999年6月。当时我正沿着毛泽东当年考察湖南农民运动的路线,进行计划为期两年的农村社会调查。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获悉了H县在一个月内发生了三起农民与基层政权冲突事件。这三起事件就是“A事件”、“B事件”和“C事件”。

“A事件”发生在1998年12月20日。H县A乡政府组织人员到某村收取三级上交款并将“上访代表”蒋某某妻子邓某某捉到乡政府摔成重伤,被迫送县医院抢救。当地村民知道后纷纷前往县医院探视,并集体到县委和县政府要求依法惩治打人凶手,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近百名村民在县城省道必经的桥上静坐,使省道及县城交通中断了一个多小时。事件发生后,乡政府组织力量对参与静坐的村民进行集中打击,拘禁该村“上访代表”和参与静坐的其他村民十多人,以“冲击政府”和“非法集会”等名义对数十名村民处以2000元至50元不等的罚款,并举办各类“法制学习班”强制村民到指定地点集中学习。为了逃避打击,该村100多名村民像“躲日本”一样藏在附近的山中数日,直到惊动中央才得以回家。

“B事件”发生在1998年12月23日。H县某镇某责任区B村村干部来到该村某组收三级上交款。该村的“减负代表”洪某某与彭某某等人得知后,赶到村干部正在收款的农户家宣传中央的减负政策,并直接质疑村干部为什么违反规定按人头摊生猪税,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扭打。某责任区负责人得知此情况后即前往B村进行处理。而某镇其他村的“减负代表”闻讯后也迅速前往B村与责任区领导评理。某镇政府即派镇里干部及派出所干警乘坐两辆吉普车赶到现场。附近几个村的近千名村民赶来后将镇和责任区干部包围。在相互争辩中,减负代表洪某某与责任区负责人发生扭打。洪某某和责任区负责人分别受伤。村民们愤怒地将镇干部乘坐的两辆吉普车掀翻到路边坑下,造成车辆损坏。事后,洪某某被H县人民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彭某某等二人分别被某某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C事件”发生在1999年1月17日。H县某镇根据县委和县政府的安排,声称要集中力量对农村社会治安进行一次重点整治,召开全镇农村整治动员大会。镇党政负责人及县驻镇农村整治工作队负责人商定,将该镇被捕押的部分“减负上访代表”和他们的亲属等6人作为反面典型,列为帮教对象,用捆绑挂牌的方式在万人大会上批斗示众。在大会进行之时,几千名参加大会的村民为营救被批斗的“减负上访代表”集体冲击会场并与政府干部发生了大规模冲突,“减负上访代表”被群众营救,在场的十多名县乡干部和数十名政府聘请的戴红袖套的联防人员被乱石打得落荒而走,政府租借的数部车辆被砸坏。该事件发生后,引起了中央和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市派出联合调查组。H县委、县政府对负有责任的镇党政领导进行了处理。

这些事件让我感到十分的惊讶甚至是震撼。因为,它们与主流媒体和学界所宣称的农村形势相差甚远。我想,也许是个别县发生的少数事件。但是,我很快又获得了湖南省各地发生的多起农民直接对抗基层政府事件的准确信息,而且有些事件无论是规模还是对抗程度及社会后果都远远超过了上述事件。已有的学术训练和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责任促使我开始关注这些事件,并感到下列问题需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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