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新华社记者张万舒断言,1978年12月的那个夜晚,小岗确曾产生过一个类似的契约。张在当时为新华社驻安徽的记者。小岗的那个夜晚之后,他是第一个到那里去的外人,时为1979年初,小岗的分田到户仍在保密之中,但张终于听说公社社员私下里按手印背叛了公社的事。尽管他对这个举动抱以同情之心,这消息在当时还是令他极为吃惊,以至十三年后仍记忆犹新。他坚称即使我们现在看到的“合同”为后来的补充,在当时肯定也有过一份类似的契约,因为他在1979年初的时候明明白白地听说了此事。可惜他不曾真的看到他认为肯定有的那一份契约。
中国人的传统文化重名而轻实,形式的价值常常重于内容的价值。这一点总是使人忽视了对实质的分析。事实上,不论我们现在看到的这纸契约是否为当时所出,既然能够断定小岗在1978年12月的这个晚上确实采取了如契约内容的行动,便已经可以用一种全新的眼光来看待小岗。到目前为止,所有去过小岗的官员、学者、记者、作家,都对此坚信不疑。根据他们提出的理由,假如小岗事件只是后来人杜撰出来,以满足某种需要,它又怎能在当时即掀起轩然大波,而这些人虽然没有在那个夜晚涉足严家,却十之八九都经历了由此引发出来并且势震全国的种种变故。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小岗的那个夜晚中来,看看这里发生的事究竟意味着什么。
事情的要害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叫做“分田到户”。所谓“分田”,并非中国历史上一般意义的平均地权,实际上它只是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力,即田主只拥有种什么和怎么种的权力,而无出租、出卖和转让土地之权。很显然,社员所得到的只是一种有限的地权,然而这中间的要点是如何占有土地上的收获。按照契约上并未写明但却实际潜在着的逻辑,田主只要交足国家征购和统购的粮食,即政府之所谓“公粮”亦即老百姓之所谓“皇粮”,所余无论多少,均归自己所有。这样一来,农家从掌握自己的劳动到占有劳动的收获,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界限也就会变得模糊不清。
这中间的无穷奥妙,小村百姓自然无从全部洞悉,但他们的直觉之敏锐令人惊叹,一出手竟触及到当日中国农村制度的关键。人民公社安身立命的基础是土地的公有,这一点保障了公社至高无上的权威。凭此,公社可以支配其成员的劳动,以至劳动的收获,直到支配人的本身。但是,在这个体制里支配力量的实际运行尚有很多技术性的环节,这些环节自五十年代后期至六十年代初渐渐成熟起来,并且连接成为一个完整的链条,毛泽东当年将其概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每一个农民必须先成为社员,被编入生产队中,又由若干生产队合为一个大队,再由若干大队合为一个公社。这样,在每一个农民的头上都重叠着三层组织,均对土地拥有权力。归结到实际的操作程序,生产队是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作为社员,农民们集合起来,在生产队的指令下从事劳动,全部劳动的成果均属生产队所有,生产队的领导者则在这些成果中作出划分,一部分交给国家,另一部分留归自己支配,其余则按人口的多寡和劳动的支出,大致平均地分配给社员,以维持其生活的延续。由于生产队在行政上垂直地隶属于公社,所以它其实只是体现了公社的意志。这种隶属关系的上延,在这里才刚刚开始。再向上,社及县,县及市,市及省,省及中央。在这庞大的权力结构中,中央政权对于乡下农家的事大可无需一一染指,且不至于因此大权旁落。五十年代中期开展的合作化运动,以一种崇高的理想和痴烈的狂热建造了这样一套制度,最终实现了对农民的领导,也实现了对农产品的控制,而这正是我们的权力机构得以生存和运转的最重要的基础。
现在,小岗出于纯粹功利的动机,将土地分给农民,虽然它还无权宣布上地为私有,但是,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对土地上的劳动的控制,以及失去了对土地上的产品的控制。生产队的大权已然旁落,建立在生产队之上的公社亦成为空中楼阁,整个权力的基础恐将因此而解体。在小岗的农民们看来,这基础原本就不存在,从来就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虽然政府的官员们总是炫耀这是他们改造农村的丰功伟绩。但在另一些人看来,情形就完全不同,这简直就是对我们国家煞费苦心建立起来的一切的公然背叛,其恶毒在四个月后的一场大争论中由一位党的中级官员一语道出: